农村的违建房屋,一旦达到这几个条件就会被强制拆除
违章建筑大家都不陌生,不管是拆违行动,还是拆迁过程中,如果确实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的建筑物,就会收到有关部门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收到决定书的当事人,在限期拆除决定书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自行拆除的,机关部门就要开始强制执行。
需要明白的是,从建筑一开始的认定程序,到中间环节的各种告知书,再到最后的强制执行程序,都必须按照严格的法定程序进行,少一个步骤也属于违法行为。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我们拆迁律师发现,执行过程杂乱无章,很多程序都没有章法可言,也就是机关一句话,就代表了一系列的程序,这样导致执行程序混乱,容易产生纠纷。
今天我们总结了对违章建筑的强制执行程序启动的前提,也就是只有满足了下列条件的才能执行强制执行。
1、拆迁户收到了补偿决定的
启动强制执行的重要程序之一,如果征收部门没有作出补偿决定,不管是谁都不能进行拆除,一般拆迁户收到补偿决定后可以被拆迁的情况分为两种,一种是签订补偿协议后拒绝搬迁的,另一种是收到补偿决定,拒绝搬迁的在规定时间内也没有提出复议或诉讼的。
2、拆迁户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起有效救济的(诉讼或复议)
作出补偿决定后,会说明拆迁户对补偿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和期限,拆迁户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又拒绝搬迁的,将会被强制执行,如果拆迁户申请复议或诉讼的,也就意味着提出了有效的救济途径,机关将不能申请强制执行,即使机关申请了强制执行的,法院也不能实施执行程序。
看到这里拆迁户需要明白,如果对补偿决定有异议的,一定在规定时间内提起复议或者诉讼,只有复议或诉讼才是法律认可的救济途径,如果非要通过上访、举报等方式提出异议,那我们无话可说。
3、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谁申请强制执行?
一般是由作出房屋拆迁决定的市县ZF作为申请主体,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拆迁过程中拆迁办、居委会、村委会等都无权申请强制执行,更没有权利实施强制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