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如何投案自首争取从轻处理?

作者:张王宏, 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及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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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来,涉众型犯罪成为国家重拳打击的对象。无论是各地多发的非法集资、网络传销、非法经营外汇等犯罪,还是今年中央部署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都普遍存在人员众多、社会关注度高等特点,而专项打击行动,往往会出现一些“漏网之鱼”。而未归案人员一旦被设置网上追逃,则无论是投宿、出行甚至使用手机,都随时可能被识别出,进而被抓获归案,相比之下,自首就成为争取宽大处理的一条出路。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4点: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对于涉众型犯罪团伙中的主犯、首犯,自首能有效争取宽大处理;而对从犯、胁从犯,在专业刑事律师指导下,自首换来的极可能是缓刑、以实际被羁押期限作为宣判的刑期等较轻的处罚。反之,则可能是妻离子散、长久的牢狱之苦。

笔者去年办理了一起集资诈骗罪案,嫌疑人梁某本有意自首,但在身边朋友的劝导下犹豫不决,在咨询本律师后仍拿不定主意,便抱着走着瞧的心态更换了手机和住所。春节前,在市内投宿时被监控系统识别出,警察闻风而至,将其抓走。本来,梁某涉足案件程度极轻,也没有得到任何好处,很有可能被取保候审或配合讲清情况后被释放,但因为有“隐匿身份潜逃”的情节,目前已被批捕,不但春节不能和家人团聚,现在妻子临产,得不到他的照顾不说,还要时刻为他的事情奔波操劳。

被动给抓确实下场很惨,那就自己去自首吧。

然而就本律师亲办的案件来看,前期没有律师参与,也可能出现自首得不到认定。

问题出在哪儿?事实证明,法律是个技术活,自首如何认定有讲究。

我国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根据这一规定,自首包括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部分,对自动投案后不能如实供述或供述内容与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不符的,均不成立自首。

现实中,不乏自首的路上被抓,自首仍被认定为“现场抓获”的情况。

笔者成为执业律师前,曾在警队工作十多年,知道实践中,一线个别人员在工作中由于立功心切,或为完成任务指标,而将自首人员作为抓获对象处理的情况。

自首,一个在小学阶段的法治课上都听过的名词,在实践操作中,如果没有专业刑事律师的指点,也极可能面临完全不同的结局,白白丧失从宽处理的机会。

作为金牙大状律师团队成员,作为全国范围内专门办理刑事案件的刑事律师,本律师在经办的大量刑案中体会到,自首有风险,行动须谨慎。具体到时间节点、经过描述、投案对象等等细节,由专业的刑事律师指导、规划,才能避免在认定时被公权力方认为是有意避重就轻,进而成功争取到从轻、减轻以至免除处罚。

张王宏律师撰写于2018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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