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发挥教育惩戒的育人功能
陈武林
日前,教育部在前期广泛调研、公开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系统规定了教育惩戒的属性、适用范围以及实施细则等,旨在把教育惩戒纳入依法治教的轨道,推动学校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教育惩戒在促进个体社会化和个性化成长过程中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近年来,为了回应社会对教育惩戒的现实诉求,准确发挥教育惩戒的育人功能,我国也掀起了针对教育惩戒的理论探讨与立法探索。事实上,我国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已明确规定学校和教师有权对违纪违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但大多数是从纪律处分的角度予以处置,尚缺乏以适度惩戒的方式对“不敢惩戒”与“惩戒失当”的难题加以准确界定和有效应对。
从法律规范上来说,细化教育惩戒方式并划出红线,有利于摆正教育行为、把握惩戒尺度,从而对青少年发展问题作出合法又准确的应对。《规则》针对教育惩戒方式、情境和边界作了明确规定,例如厘清了教育惩戒与纪律处分、体罚和变相体罚等概念之间的区别;也对教育惩戒主体、惩戒对象、惩戒措施作了细化,例如何时采取点名批评、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等方式。从某种意义上讲,面对学校、教师和学生之间因教育管理而产生的诸多争议与纠纷,此次教育惩戒规则的法律定位具有法定特征,也符合教育规律要求。同时,也有利于树立教育者的威信,解决老师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学生的历史问题。
学校或教师对违纪违规学生进行教育惩戒,既是正常的教育活动,更是依法治教的基本要求。随着年龄的增长,青少年的独立自主能力不断增强,逐渐拥有属于自己的把控意识和社交空间,出现一定的失范行为难以完全避免,这需要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因此,实施教育惩戒的真正目的在于使学生认识和改正错误,而不是一惩了事。况且,外因需要通过内因才能发挥有效作用,实施教育惩戒并不是教育行为的结束,而是育人功能的深化与延伸,更需要在此基础上引导青少年正确认识到有错必纠、及时止损的重要意义,进而形成自觉自律自主的良好品行。假若简单地将惩戒作为管控失范行为之工具,不但难以降低失范概率,反而可能出现更为严重的后果。诚然,教育惩戒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单靠学校的教育力量难以达到最佳效果,还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之间达成教育惩戒的共识并形成教育合力,同时有效保证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对违法教育惩戒行为的救济权利,才能真正创造更加健康积极的教育生态。
(作者系深圳大学师范学院副教授)
《中国教育报》2021年01月05日第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