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诗的出格与出律
《古诗的出格与出律》文/友谊之花
现在的人们评论旧体诗歌,很容易地陷入一个误区,那就是以是否出格、出律为评介一首诗歌好坏的标准,其实是不确的。
首先,律严未必是好诗,好诗未必死扣律。据王力先生研究,律诗在唐朝中唐之前,无所谓平仄一定要对,一联与一联间一定要粘。这是中唐以后渐严起来的,宋人还有犯拗的,包括苏东坡都有犯拗不合律的,律诗不许犯出律犯拗,是从宋以后的科举考试才严起来,要求不准有失粘失对的,于是粘对成为金科玉律了。
可见,律诗不许犯出律犯拗只是宋以后的标准,且不说这个标准是不是合理,单就以宋人的标准来评价唐诗,那么在唐人诗句里“失沾、出律”之处那也是比拾皆是的,但又有谁能以此标准说唐人的诗不是诗呢。
王维的名句“山路元无雨,空翠湿人衣”,在原诗中就是平仄犯错的,上句第二字用“路”仄声音,按律下句第二字“翠”该是平声音。五律里,是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犯在这第二个字上平仄错误。在魏明伦看来,是绝不应该的,但王维偏这样写了,你能说他写的不是诗吗?
大诗人韦应物,也写过不少“失对”的句子:“润树含朝雨,山鸟弄余春。”(《简卢陟》)第二字都用了平声字。“两地俱秋夕,相望共星河。”“高梧一叶下,空斋归思多。”“方用忧人瘼,况自抱微疴。”(《新秋夜》)这首诗共八句,作为对来说,分为四对,倒有三对犯了“失对”,“地”、“望”都是仄声字,“梧”“斋”都是仄声,“用”“自”又都是仄声。按照现在的魏明伦之类的诗评家看来,又该如何评介这些诗呢?
即使被称为律诗大师的杜甫与中唐的刘禹锡也有“失对”的例子,如杜工部那首有名的《忆弟》:“且喜山河定,不问邺城围。”“喜”与“问”都是仄声音;刘禹锡的“失对”例子,如“雨频催发色,云轻不作阴。”(《春有情篇》)这里“频”与“轻”都是平声,“从此洛阳社,吟咏属书生”(《送河南皇甫少尹》,也是第二字“此”与“咏”用了两仄声。
又如王维写有名诗句“行到水穷处,坐看云起时”那首,首句“中岁颇好道,”除第一字为平声外,连犯四个仄声字,这是律诗中最忌的犯“孤平”的句子,后句“晚家南山陲”则是五字只有一个仄声字“晚”字,余皆为平声字。第三句又是犯孤平“兴来每独往”唯“来”字为平声字,余皆仄声字。最后结尾的“谈笑无还期”则是一个仄声字“笑”,余皆平声字。又如杜甫有《白帝城最高楼》:“扶桑西枝对断日”句,“扶桑西枝”是四个仄声字连用,完全破了律诗平仄相错的规矩。这些诗,在魏明伦看来,也都是“平仄错乱的”。
在古诗名家中,以上类举的例子还有很多很多。各位有兴趣的可以去看看汪涌豪、骆玉明先生主编的《中国诗学》第四卷,有专节论“拗体”、“拗律”、“拗绝”。
只是可笑的是,后世旧体诗研究者无法解释和接受杜甫、王维、刘禹锡等伟大的诗人在格律诗中还有“失对”、“失粘”这类现象,于是创造了这么一个理论,说在中国律诗中本存在有“拗体律诗”一派,字还是五言或七言,但平仄并不讲究要相对。这是一种为“哲人讳”的心理,也是一种“削履适足”的自欺欺人的诗歌评论方法。哲以为是后世诗歌研究和创作者走进了一个误区,他们没有真正认识到诗歌创作的本质,目光只停留在宋诗的基础上,将“粘对”奉为金科玉律,偏重于诗的形式而不是内容。律诗不许犯出律犯拗只是有宋一代的标准,但这个标准并不应该成为诗创作的普遍标准,在诗歌创作上“以今轨古,以古轨今”都是不合适的,也是不科学的。
因此必须还原出评介律诗的标准,绝不应该将有宋一代的律诗标准作为诗创作的普遍真理。格律作为一种形式美的追求,主要是为了音调的和谐与变化优美,如果过分追求,倒真如主席与人论诗所说的是“谬种流传”。闻一多先生把写格律诗说成是“戴着镣铐跳舞”,这个比喻很是形象。哲以前也曾经说过,就是“舞要跳的好,还得把脚镣给忘了”。不然时时想着"脚镣",舞还能跳的好吗?
应该说任何一种文学体裁,其形式都是为内容所服务。形式再好,内容糟糕,依然是一堆垃圾。反之,内容若佳品,形式就可以为之改变。否则,只会被形式所束缚,做了形式的奴隶。联系到诗词创作,我们应该牢记《红楼梦》中林妹妹曾经说过的一句话,那就是“若真得了奇句,便是平仄虚实不合,也是使得的。”古人尚能见识如此,况于今人?
2018.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