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
成立
国家体委(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于1952年成立。当年11月15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19次会议决定成立了中央人民政府体育运动委员会,任命贺龙为主任,蔡廷锴为副主任,荣高棠为秘书长,黄中为副秘书长,负责领导、协调、监督全国的体育工作。1954年,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政务院改称国务院,中央人民政府体育运动委员会(简称中央体委)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简称国家体委)。到1955年,国家体委内部设立的机构有办公厅、群众体育司、运动竞赛司、国际联络司、教育司、宣传司、人事处(后改人事司)和计划财务处(后改计划财务司),人员编制达200多人。1956年3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了国家体委的《体委组织简则》,随后,各省、市、自治区及其所属地、市、县也都建立了体委机构。
职责
国家体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具体实施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体育工作的方针。制订体育工作的有关政策、法规。
(二)指导和推动体育改革,研究制订体育工作的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编制体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检查执行情况,组织交流经验。
(三)指导和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体育工作,协调区域性体育发展;指导和配合各部门、各行业、各社会团体积极开展体育活动。做好学校、企业、机关、部队和农村的体育工作。
(四)制定全国性的体育竞赛制度。负责全国性体育竞赛的综合平衡。指导全国性体育竞赛工作。
(五)统一规划全国运动项目的布局。研究和指导优秀运动队伍的建设和业余训练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拟定运动队工资和奖励的政策、标准。协同地方加强体育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贯彻中央有关涉外方针、政策,开展国际间和与港澳台地区的体育合作与交流;组织参加和举办重大国际体育竞赛;指导并归口管理体育系统以及民间的体育外事和对港澳台地区的体育交往活动。
(七)组织和指导体育宣传出版、科学研究工作;在国家教委指导下负责高、中等体育教育规划,发展体育教育,培训体育干部和专业人才。
(八)协同有关部门规划、协调体育设施建设布局,制定体育设施、器材装备标准。
(九)研究制订体育经济和经营活动的政策法规,归口管理体育市场、领导和管理直属单位。
(十)负责全国性体育社团的资格审查和业务指导。
(十一)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