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聊聊以票控税,老板最怕遇到这后一类会计

以票控税的意思是,用发票来控制纳税。是否有纳税义务、纳税义务如何,完全取决于开没开发票、收没收发票。
纳税义务真的源于发票吗?这依然取决于是否有法律、法规的规定。
比如,《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先开发票的,先纳税。”这就意味着,一且开出了增值税发票,同时就产生了纳税义务。
再如,税务总局就土地增值税清算有明确规定,如果成本费用不能提供发票,则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能扣除该成本费用。也就意味着,一且缺失发票,就增加了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
以上两例,就是因为税法本身规定了发票影响纳税义务,所以在判断纳税义务时,就必须结合发票,这是正确的依法纳税和依法征税行为。
但是,如果税收的法律、法规、规章、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发票决定某税的纳税义务(大多数情况都是如此),那么此时,发票就只是一种涉税的凭证,并不能直接决定纳税义务。比如,实务中,税务人员以未取得发票而要求补缴企业所得税,就是一种违反纳税法定原则的行为。
如,企业开支了一笔费用,如果没有取回发票,则某些税务人员认为这笔成本费用不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原因就是“没有发票”。虽然这种事在征管现实中司空见惯,而且被许多税务人员和会计人员视为理所当然,但却是完全错误的!
因没有发票而导致产生额外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是没有法定依据的。
这个例子最典型地说明,依法纳税在现实中非常难以做到,如果纳税人和税务人员缺乏足够的水平,依法纳税是做不到的。
注意,我并非鼓励大家在日常经营中不收取发票,故意不收发票行为本身是可能被处以罚款的违法行为;更进一步讲,我并非鼓励大家轻视发票,相反我要你非常重视发票。我讲这的用意是,必须在重视发票的同时,摆正发票收取与纳税义务之间的关系。
我们当然要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公民或法人,有时我们可能会遇到不守法的执法人员或执法要求,此时,我们是盲从?是反对?还是见机行事?大丈夫相时而动,其前提就是必须要知道纳税义务在法律上的大是大非。
发票是税务机关管理的一种专用凭证,是税务管税的一种重要手段,谈税几乎必谈发票,发票有时能够直接决定纳税义务:发票与税的如此密切联系对一些人产生了“晕轮效应”,以为发票就是纳税义务,纳税义务就是发票,更有甚者,直接称呼发票为“税票”。
对于缺乏纳税法定意识的人而言,对发票的崇拜几乎是难以避免的。曾经有一位做了三十多年会计工作的老会计人员,这样感叹说:“所得税汇算工作就是发票工作嘛。这句感叹显然是错的,但却非常有深意,三十多年的从业经验决非浮云,有时,做好发票工作,的确就做好了所得税汇算,因为一些税务人员也有差不多同样的认识。
税务人员因为没有取得发票,不准扣除对应的费用,就将导致补交25%的企业所得税。公司认同税务人员的补税处理,把税补了。当然,一般还包括相应的滞纳金,还可能受到50%的罚款处罚。
这显然是一种错误的纳税行为。

实务中犯的错误有两种,一种是明知道犯错,却偏偏去犯。因为心里有数所以对于犯错的性质、危害、后果等一清二楚,甚至还可以控制住一些具体的犯错情节,这就是所谓揣着明白装糊涂。
公司的会计人员可能就是这样的,有一定办税水平,知道税务的处理于法无据,但考虑到金额不大、老板能承受,只要不被定性为偷税,犯不着为此与税务人员争执。做生意、看长远、开笑脸、和为贵,如果一分一厘都要去依法、去争议,反而可能得不偿失、弄巧成拙。
这些人深谙兵法“围师必阙”的道理,让税务查账时在自己承受范围内有所斩获,是很重要的。不然,他因查不出东西或关系闹僵而迟迟不收兵,多查几天、查深一些、从严掌握,结果反而不可控了。但是,如果金额超出了承受能力,如果税务要定性为偷税,这样的会计因为知道来龙去脉,自然也会去找更有效或者正确的应对之策,不排除最终可能会与税务走上“讲法律”的战场。
反过来,实务中另一种犯错就是完全的浑浑噩噩,税务说要补税就补税。第一、税务人员显然比自己专业,并且说得有鼻子有眼,地球人都知道,没有发票理所当然要补税,谁让业务员拿不回发票呢?第二,钱是公司的、公司是老板的,会计是典型拿死工资的岗位,少补税也加不了自己的奖金,政府喊补就补吧,谁有办法?
老板最怕遇到这后一类会计。税务查账后说要补罚30万元,老板敢说不补?会计都搞不懂的东西,老板能懂吗?还不是税务要多少就交多少。
更要命的是,如果老板在税务上也是白丁的话,连自己的会计属于上述哪类都无法分辨!补罚30万元,是因为会计的努力,从60万元降成30万元呢,还是冤枉白补的30万元?老板连该批评他还是该表扬他都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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