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居间活动的主要类型
工程项目居间活动有两种主要类型:
一、项目招投标中的居间活动
依照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方所发布的招标信息因受发布时间、地点、方式的制约而并非众所周知,因此向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企业或个人报告招标信息并撮合建设方与施工方通过洽商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现实中客观存在的现象,且不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居间人在项目中标一事中居间的作用也仅仅限于报告招标信息及撮合招投标双方相关负责人相识,所取得的居间报酬应当与其从事居间活动所付出的劳动相符。如果因居间人在居间活动过程中,非法介绍工程,规避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投标的监管,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当事人所约定收取的工程信息费则不受法律保护
二、可以不需要进行招投标的项目中的居间活动
一是私营企业等非国有投资主体自行决定是否进行招标的项目。发包程序法律不管,但选的单位得有相应资质。若项目涉及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则必须进行招投标。
二是中标后的分包。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资料:民法典、建筑法、招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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