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占有未验收的工程,又以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如何应对?

案情简介

马某与汽车公司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马某承担汽车公司的办公室装饰工程,合同签订后,马某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装饰装修工作,并将工程交付汽车公司使用。

但汽车公司一直拒绝支付尾款。其理由是案涉装修工程有质量问题,未竣工验收,未进行结算,合同付款条件未成就。

汽车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其中芦某认缴出资95万元,王某认缴出资5万元。多次沟通无果的情况下,马某遂委托我中心,将汽车公司上诉至当地人民法院,并追加芦某、王某为共同被告。

争议焦点

法院受理本案后,围绕双方的诉讼请求和提交的证据,认为主要争议焦点为:

被告是否应向马某支付工程尾款及利息?

芦某、王某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裁判结果:胜诉

法院受理本案后,经过审理认为,原告马某与被告汽车公司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原告马某进行了装饰装修,并通知被告汽车公司进行验收及支付尾款。双方虽未办理验收结算,但合同约定“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签字,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另定时间不超过原规定的验收最后期限后10日”。现汽车行公司早已使用案涉工程,并未对验收提出异议,故应按约向马某支付工程尾款。

因汽车公司未按时付款,存在违约,给马某造成资金利息损失,综合全案案情,根据公平原则,将利息调整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被告汽车公司认为原告的装修有质量问题,但未提供证据,汽车公司还认为原告收款未开具发票,因双方合同并未约定开具发票是收款的前提,故对汽车公司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定,汽车公司限期向马某支付工程款及利息,芦某、王某不承担责任。

代理思路

本案中,甲方公司拒绝支付工程尾款的主要原因有两个,其一是工程质量问题,其二是发票问题。

实践中,这两个问题经常被甲方用来当做欠付工程款的理由。但开具发票并不是乙方在施工合同中的主要义务,因此只要合同中没有相关约定,甲方不得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

而关于工程质量问题,一般来说,如果竣工之前确认工程质量问题,甲方可以要求乙方修复,在修复完成之前可以拒绝支付工程款。但竣工验收之后再发现质量问题,甲方便只能要求乙方承担维修责任,而不能拖欠工程尾款。

本案中,虽然案涉工程未竣工验收,但汽车公司已经占有使用,这种情形可以等同于其已经竣工验收,那么汽车公司便不得再以此为由拒付马某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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