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家长用讽刺、挖苦侮辱学生人格,难道是因为没有法律禁止?
导师不得侮辱研究生人格后的推理
近些年,高校导师与研究生之间的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从昔日单纯的师生情,逐渐演变成为老板与员工的关系,或恋人关系,或佣人关系……也有老师变成研究生保姆关系的,个中复杂不一而论。
这不,这种复杂的关系引起了高层关注,制定了《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明文规定“构建和谐师生关系”,“导师不得侮辱研究生人格”,“导师不得与研究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看到这个信息,我们似乎觉得高校导师与研究生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和谐的了,毕竟高校的执行能力还是令人“敬佩”的。不过仔细品味,总感觉有哪些不正常的地方。稍微懂一点逻辑的人可能都会自然而然地在“导师不得侮辱研究生人格”的基础上进行一定的推理。比如说,人们自然而然地想到:导师是不是可以侮辱非研究生(比如本科生、学校保安、食堂大叔……)的人格?非导师的人(比如,学校保安、行政人员、食堂大叔……)是不是可以侮辱研究生人格?那么,是不是非导师的人可以侮辱非研究生的人格呢?再发散推理一下,是不是社会上其他的非导师的人可以随便侮辱所有的人呢?
显然,这些都不可以,不仅仅导师不能侮辱研究生的人格,所有的人都不能侮辱其他人的人格。之所以把“导师不得侮辱研究生人格”专门做一个行政法规进行禁止,是不是导师侮辱研究生行为特别严重呢?显然,高校导师作为受教育程度最高的一个群体,道德修养应该是比较高的,至少还是知道什么是尊重他人人格的,如果说侮辱他人人格的行为比较泛滥的话至少不应该是发生在这个群体中的。难道是研究生心理比较脆弱?或者说研究生的生存压力比较大?显然也不是,至少研究生在同龄人中算得上是成功者,无论是心理还是生存环境都要比同龄人好很多。
那么,为何特殊强调“导师不得侮辱研究生人格”这种行为呢?

法无禁止即可为,其他人可否互相侮辱人格?
众所周知,人人平等。我们社会也提倡人与人之间互相尊重,任何不尊重他人,侮辱他人人格的行为都是会被唾弃,甚至会触犯一些法律法规的。我们确实没有必要为特定群体制定一个行政法规来规范某种任何人都不被允许的行为。
法无禁止即可为,但是还有道德约束,导师不得侮辱研究生,这本身就受到道德约束,法律禁止不禁止,这种行为都不可能被允许。但是如果法律特别禁止某种行为的时候,带来的后果则是类似的没有被禁止的行为似乎就等于被法律认可了。比如前面所述的人群似乎就可以互相侮辱人格了。

尤其是对本来道德水平就比较高的一个人群的某种行为进行禁止,言外之意就是对道德水平较低的人群的某种行为的“许可”。毕竟法无禁止即可为。难怪现在很多老师、家长对各种讽刺、挖苦等侮辱人格的行为漠不关心,难道是因为没有法律禁止?
作者:虹野
编辑:虹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