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地名学2】地名与文化是什么关系
既然文化地名学的研究对象是地名和文化的关系,那么在这里我们有必要先概括地论述一下地名和文化的关系,作为认识文化地名学的一个理论线索。地名是文化的符号,文化是地名的轨道。关于地名和文化的关系,需要先界定地名、文化这两个关系的术语。
(一)地名是什么
地名,是人们用以区别个体地物的语言符号。它是由音、形、义(包括字面义、指位义和指类义)三要素构成的。地名学是研究地名的起源,语词构成、含义、演变、分布规律、读写标准化,以及与自然和社会环境之间相互关系的一门科学。因此,产生了一些边缘学科,如语言地名学、社会地名学等。地名学体系主要包括理论地名学和应用地名学。
理论地名学包括:①普通地名学;②地名学史;③地名学方法论;④地名语源学等;⑤地名学与交叉学科等。应用地名学包括:①地名标准化,如地名规范、地名政策的制定等;②地名工具书的编纂;③技术地名学,包括新技术的应用,如地名数据库、数字地名、数字城市地名数据库的建立和运用等;④地名档案管理等。
地名是语言的专有名词,它是在语言发展到一定阶段上由普通名词构成的。专有名词不再像指示词那样,仅指称当时的感觉经验对象,而是把同一个词赋予许多不同的经验对象,认为它们是“同一个”东西,即认为这些不同的经验对象之间具有某种“同一性”。例如:“黄河”这个专有名词,河水每一分、每一秒都在奔流不息,对于这个每一瞬间都在改变的东西,人们用同一个“黄河”来命名。更何况,黄河曾经几次改道,人们仍叫它“黄河”。由此可见,专有名词的使用,表明人们的认识已经超出了纯粹的感觉经验,因为人们已经把在不同时间、不同场合下遇到的经验对象赋予了同样的名称,认为它们是“同一的”。也就是说,我们已经开始对经验材料进行某种“联系”。
这说明,专有名词的出现是语言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在古老的语言中,专有名词很少。例如现在澳大利亚、非洲和美洲土著民族的古代语言中,专有名词就很少。在这些古代语言中,普通的修饰性词组起专有名词作用,久而久之,它们就越来越固定下来。例如:“白山”“捕过鱼的地方”“水在咆哮的地方”,等等。现在西伯利亚北部和加拿大北部一些民族就常使用这类修饰性的词组作地名。因为适于表示具体地理事物的词和固定词组的数量有限,这样的词组也就独立成为专有名词。因此便产生了命名的过程,即普通名词变为地名的过程。
蒙昧时代,初人浑浑噩噩,无所谓名,故老子说:“无名万物之始,有名万物之母。”地的有名,乃知识渐萌,社会交崇渐密,渐从地貌、形体的特征加以认识,这种存留在心坎里的无声符号,可说是名的胚胎。后来人们活动范围扩大,群居生活日渐发达,觉得以地貌形体的特征为某地默记的标准还不够,便需要立一个显明的符号赋予某地,因此名便诞生了。
名是“明”的意思,盖用以区别某地而确定不同地域的分际。《说文》:“名,自命也,从口夕,夕者冥也,冥不相见,故以口自名。”本来上古时代人们之间的交际,仅互相认识形体声音便够,但如果在夜晚邂逅,对面看不清楚,便需要“以口自名”道出一个符号为本人的标记,故名,从“口”、从“夕”,会意。
地名出现之初是无所谓专名、通名之分的,即当时还没有出现通名。随着活动范围的扩大,专名渐多,表示地名类别的词(即通名)的出现就成为必需。这也是语言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也是地名发展演变的必然步骤。地名通名产生之初是不稳定的,也就是说,当时有的地名有通名,而有的则没有;有的时候人们使用通名,而有的时候则不习惯;这里的居民使用通名,而那里的居民则还没有使用。也就是说,地名通名的产生有一个有通名和无通名的混用阶段。
甲骨文中的地名,就处于有通名和无通名的混用阶段。如《甲骨续存》下153片记有“渔”,而在《殷墟文字甲编》第903版又记作“渔水”。又如在许多卜辞中记作“唐”,而在《丙》第108片记作“唐邑”。而且,卜辞地名以单名为大多数。我国最早的地理著作《禹贡》所记载的“江”是专指长江的,“河”则是专指黄河的。“岳”在商代是专指今霍山而不是泛指。
(二)什么是文化
什么是文化?这是20世纪以来充满争论的概念。在1920年以前,关于文化只有6个不同的定义,而到了1952年便已增加到160余个。时至今日肯定会更多。文化,作为人类学、社会学、文化学的科学术语,是有其特定内涵和外延的。
1871年英国人类学家爱德华·伯内特·泰勒爵士曾给文化下过一个著名的定义:“包括知识、信仰、艺术、法律、道德、风俗以及作为一个社会成员所获得的能力与习惯的复杂整体。”
美国佛特大学哈维兰教授认为现代人可接受的文化定义是:“文化是一系列规范或准则,当社会成员按照它们行动时,所产生的行为应限于社会成员认为合适和可接受的变动范围之中。”
这两个文化定义,都强调精神方面的文化。然而有不少学者认为,文化除了精神方面的,还有物质方面的,即物质文化。苏联的萨哈罗夫认为:“文化从广义上讲,就是人类创造的结果的总和……”苏联的谢班斯基指出:“文化是人类活动的全部物质和精神成果、价值以及受到承认的行为方式。”日本学者水野佑指出:“物质文化不是文化本身,而是文化行为的产物。但因为存在着非物质性文化,而它的前提是存在着物质性资料,所以把物质性要素从文化范围内排除出去是不可能的。因此,现代的定论认为文化包含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
美国人类学家克鲁柯亨认为,文化的确切含义是指“整个人类环境中由人所创造的那些方面,既包含有形的也包含无形的。所谓‘种文化’,它指的是某个人类群体独特的生活方式,他们整套的‘生存式样’”。
(三)挖掘地名的深层内涵是文化地名学的任务
1.地名是一种文化现象
文化是一个复杂的概念。当今比较有倾向的看法是将文化限定于精神领域。其内容大致包括语言、信仰、命题、规约、公众价值观、行事方法、常规、风俗,还有宗教、哲学、艺术、社会心理等。它是“历史上所创造的生存式样的系统”,“具有为整个群体共享的倾向,或是在一定时期中为群体的特定部分所共享”。
文化可以体现为不同的形态。美国人类学家克鲁克洪指出,它“既包括显性式样又包括隐性式样”。这个观点给我们的地名与文化的研究以很大的启示。作为人类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地名实际上是显性式样和隐性式样的综合体。
地名的物质材料——语言文字形式及地名的结构模式等,均属于地名与文化的显性形态;而地名的形式和结构背后所反映的信仰、习俗、道德观、价值观、文化心理、美学观念等,则是其隐性内涵。显性形态是隐性内涵的外化,受隐性内涵的种种影响和规约;通过显性形态的描写、分析,可以比较准确地把握隐藏在其背后的种种观念,从而揭示出地名与文化的种种深刻内涵。
根据系统论的观点,我们可以把复杂的地名现象看作一个系统。这个系统内部包括专名、通名、地名词缀、简称、雅称、俗称、全称、旧称等因子,它们构成了地名系统内部的关系网络;这个系统外部则同文化、历史、社会、地理、生活等因子有着广泛而深刻的联系,构成了地名系统外部的种种关系网络。前者的关系网络表现为地名文化的显性的、表层的形态,后者则积淀成地名文化的隐性的、深层的内涵。
把地名的表层形态和深层内涵之间的对应关系揭示出来,正是地名学研究的主要目的。地名,首先是一种语言现象。作为专名学中的地名,与一般的语言现象相比,有其自身特点。
①特指性。每一个地名都与具体的所指对象相联系,都是某个地域或地点的特定标志。如深圳,特指广东省南部与香港相邻的我国经济特区。
②符号性。用于地名的语言材料与普通词汇不同,它们大都失去了其在语库中原有的含义,主要作为一种指别的符号。如“上海”并不仅仅是指“上面的海”,“天山”也不仅仅是“天一样高的山”的意思,早期命名意已退居其次。
③变异性。除了特指性和符号性的特点之外,地名还具有变异性的特点。这种变异性主要体现在功能上。地名的功能是指别,一个地名特指一个具体的地域。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地名的这种特性也会发生程度不同的偏离,产生变异现象。这就是所谓的“功能变异”。由于人们命名中某种共同心理的影响,地名常可能发生同名,这样,地名的特指性就要打折扣了。例如20世纪末在中国叫“城关镇”的有几百个,同时每个县(市)内有20%—40%的村庄名称使用姓氏;一些大姓村庄的重名现象尤为严重,如浙江省嵊州市面积1828平方千米,有自然村2276个,其中同名的村庄306个,多为姓氏名称的村庄重名,如王家村、张家村、黄家村等。
地名除了功能上有变异性之外,其形式也存在着变异性。如在语音上,由于历时的原因,地名中许多字有其特定的读法。如“百色”读bo se,“龟兹”读qiu zi,“六安”读lu an,“乐亭”读lao ting。有时甚至地名的基本结构也可能发生变异。如汉语地名为“专名+通名”结构,而我国壮侗和藏缅等语族的地名则为“通名+专名”结构,如西藏的“错龙(湖)”“错那(湖)”,“错”意为“湖”。由于受汉语的影响,现在的壮侗和藏缅语族的地名大多都变成了“专名+通名”结构。如“扎日南木错”“纳木错”等。
地名系统内部的种种变异大都与系统外部因素有关。形式的变异反映了历史文化的变迁,结构上的变异则反映了不同文化之间的交融,等等。如果说地名的特指性、符号性特点使之作为一种语言现象,那么,地名的种种变异现象,则作为地名与文化密切联系的一个切面。它一方面使地名系统的表层形态复杂丰富,另一方面则同深层的文化内涵紧紧焊接在一起,从这个意义上说,地名不仅仅是一种语言现象,本质上它还是一种文化现象。
2.地名是文化的载体
地名与文化共生。它是人类文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人类文化发展的必然结果,是人类文化的标志之一和首批果实。地名的历史同语言本身一样古老。地名从它产生的那一天起,便成为人类文化密不可分的一个组成部分。
地名与文化共变。人类文化从古到今已有近百万年的历史,文化也经历了由简单到复杂,由单一到丰富的发展过程。地名在这个过程中是与文化同步发展的。例如:图腾产生之前,原始人群过着游徙生活,既没有群体名称,也没有地名;图腾产生之后,每一个群体都以某种动物或植物作为自己的图腾,并以它作为自己的名称。由于每一个群体、每一个氏族都有自己的图腾名称,所以,当他们定居于某一个地方后,人们往往以其群体或氏族的名称作为该地的名称。
因此,最早的地名大多是图腾名称。李玄伯曾说:“……最初只有图腾之分,而无地域之别。所谓先有英吉利人而后有英格兰,英格兰名字,得自英吉利人。”他认为:“我国最古的地名,大部分是图腾的名字。用这种图腾(姓)的团(氏族),因定居在某一地,就用图腾以名其地。”据他考证:虞地得名因驺虞(仁兽)氏族定居,扈地得名因窟鸟氏族定居,燕地得名因玄鸟氏族定居。彝族曾以虎为图腾,主要表现在本民族的自称与虎的名称相同。云南哀牢山有彝村名“罗摩”(母虎),所居山冈名有“纳罗”(黑虎)。凉山州北邻峨眉山为彝族故居,彝称“罗目(即罗摩)山”,即母虎山。 “峨眉”一名也许就源自罗摩。
地名是文化的镜像。文化渗透在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对各种社会现象和人们的各种行为都有潜移默化的影响。地名是人们的社会行为产生的结果,与社会心理、社会生活、风俗习惯等因素都有关系。透过地名的种种镜像,可以观照到文化在社会心理、社会生活、风俗习惯等方面的投影。
在地名中有许多避讳的实例,如鲁隐公名“息姑”,当时鲁国史官避讳,便将地名“姑蔑”省称为“蔑”。鲁哀公的父亲鲁定公名“宋”,避讳“宋”字,所以在鲁哀公同衅夏对话过程中,衅夏避讳“宋”字,将“宋”称之为“商”。汉高祖刘邦,避讳“邦”字。汉代人凡“邦”都称国。
地名是文化的载体。地名和其他语言现象一样,在文化的发展过程中,充当了运载、传播的工具和角色。由于年代的久远、岁月的淘洗,上古许许多多的文化内容已湮不可考,但正是在地名中,还保留着不少上古文化的痕迹。如在今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南部的黄草岭、俄扎乡一带的哈尼族腊咪支系,至今尚保存着较为完整的“地名连名制”。从地名连名可以看出一母寨分出若干子寨,这些子寨又繁衍出新的子寨,子寨名称都带有母寨名称的一个字。如“堕铁”→“多沙”(即堕铁沙)→“多普”(即多沙普)→“多洛”(即多普洛)→“多脚”(即多洛脚)。
地名连名制的产生是与氏族制度密不可分的。在氏族制度下,每一氏族在发展中分为若干女儿氏族,这些女儿氏族与母亲氏族组成胞族;若干胞族组成部落;若干部落又组成部落联盟。一方面氏族分裂出女儿氏族;另一方面,原有的村寨也分裂出女儿村寨。这些分裂出来的氏族,其内在的联系必定是血缘的联系,而外在的联系及其形式则是地名。地名连名制的出现应早于父子连名制,因为前者产生于氏族分离和村寨分裂之时,而后者产生于父系家庭建立之后。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地名连名制曾给予父子连名制以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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