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应该在什么情况下指定管辖,本案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是否正确
黑山县公安局、刘某利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由:治安管理
案号:(2021)辽07行终1号
审理法院: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行政
文书类型:判决书
裁判日期:2021-03-29
审理程序:二审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山县公安局,所在地黑山县黑山镇中山路6号。
法定代表人:张运昌,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海岩、邱杨,该局民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利,男,196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迎明、林天洋,辽宁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黑山县公安局诉被上诉人刘某利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2020)辽0781行初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前审经过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刘某利经常居住地系锦州市凌海市温滴楼镇XX村。2019年11月15日,锦州市黑山县公安局白厂门镇公安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刘某利有吸毒嫌疑的线索,后民警将刘某利传唤至公安机关。
后白厂门镇公安派出所向锦州市公安局呈请办理该吸毒案的指定管辖权。2019年11月16日,锦州市公安局关于对刘某利吸毒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下发后,白厂门镇公安派出所对刘某利涉嫌吸毒进行立案调查。
同日,黑山县公安局以“黑山县公安局白厂门镇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刘某利有吸毒嫌疑,后将刘某利带至黑山县公安局办案中心,使用甲基安非他命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检测,检测结果呈阳性,刘某利对吸毒行为供认不讳”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刘某利作出锦公黑(治)行罚决字【2019】982号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二千元。2019年11月20日,黑山县公安局又作出锦公黑(治)社戒决字【2019】14号《社区戒毒决定书》,责令原告社区戒毒三年(自2019年11月18日起至2022年11月17日止)。原告刘某利认为被告没有管辖权,对原告做出的上述行政行为确有错误,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锦公黑(治)行罚决字【2019】982号行政处罚决定、锦公黑(治)社戒决字【2019】14号社区戒毒决定。
原审法院认为,行政处罚的管辖是确定对某个行政违法行为应由哪一级或者哪一个行政机关实施处罚的法律制度。它是对行政机关和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进行划分,明确其分工的重要措施,是解决行政处罚主体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主要依据。明确规定行政处罚主体对行政违法案件的管辖权,有利于防止处罚主体越权处罚或者重复处罚,使行政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有效地得到处理,从而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保障行政机关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原、被告首要的争议焦点即在于被告黑山县公安局是否具有管辖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据此已对毒品案件的管辖问题作出了强制性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上级公安机关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的公安机关。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自收到上级公安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不再行使管辖权,并立即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或者办理的上级公安机关,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
本案并未发生管辖权异议的情况,亦不属于重大、复杂案件,被告引用此项条款不足以认定本案中指定管辖的发生事由,本院不予认可。综上所述,被告黑山县公安局对原告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吸毒成瘾认定系超越自身职权的行政行为,应予以撤销。
上诉人黑山县公安局上诉称,凌海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一、撤销被告黑山县公安局作出的锦公黑(治)行罚决字【2019】9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撤销被告黑山县公安局作出的锦公黑(治)社戒决字【2019】14号社区戒毒决定书”错误。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刘某利在行政起诉状中只引用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他并没有继续往下看其他条款的内容。该《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公安机关。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自收到上级公安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不再行使管辖权,并立即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或者办理的上级公安机关,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
由于被上诉人刘某利实施吸食毒品违法行为于2019年6月27日被锦州市公安局滨海新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处以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后,不思悔改,继续实施吸食毒品违法行为,上级公安机关锦州市公安局认为,凌海市公安局对辖区居民刘某利持续不断地实施吸食毒品违法行为打击不力,存在“灯下黑”的问题,该案虽然不重大,但是很复杂,应定为重大、复杂的案件,应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上诉人正是按照其上级公安机关锦州市公安局下达的关于对刘某利吸食毒品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等法律文书,依法对刘某利作出行政行为的。
综上所述,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刘某利作出行政处罚及社区戒毒决定所依据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规定正确,办案程序合法,作出的处理决定适当。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撤销凌海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及二审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刘某利辩称,
一、本案不属于“重大、复杂”案件,不应由锦州市公安局指定管辖。 二、黑山县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认定答辩人吸毒的证据不足,处罚程序严重违法。原审判决回避了黑山县公安局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此类实质性问题,希望二审法院纠正。首先,认定答辩人存在吸毒行为的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其次,黑山县公安局在告知答辩人享有听证权利当天即作出行政处罚,剥夺了答辩人的听证权利,属于严重程序违法。
三、黑山县公安局对答辩人作出社区戒毒决定的法律依据错误。第一、认定答辩人吸毒成瘾的执法人员欠缺资质证明。第二、对答辩人作出成瘾认定超过法定时限。综上,黑山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错误,原判结果正确,希望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第十五条规定: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
本案中,上诉人黑山县公安局是依据上级公安机关锦州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办理被上诉人刘某利的这起吸毒案,符合办案程序规定,并未超越其职权范围。至于该起案件是否属于“重大、复杂”,是否应当指定管辖。应由办案单位上级机关锦州市公安局依法确定,原审法院直接认定该吸毒案不属于重大、复杂案件,不存在指定管辖的发生事由,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上诉人黑山县公安局依法对被上诉人刘某利吸食毒品行为作出的锦公黑(治)行罚决字【2019】982号行政处罚决定和锦公黑(治)社戒决字【2019】14号社区戒毒决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办案程序合法,作出的处理决定适当。原审法院以上诉人黑山县公安局没有案件管辖权为由对上述两个决定予以撤销显系不妥,应予纠正。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2020)辽0781行初17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利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合计100元,由被上诉人刘某利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小凡
审判员李俐
审判员闻伟
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审判人员
法官助理张睿
书记员
书记员张艾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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