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追踪 | 广州天河法院尝试在破产清算程序引入债务和解模式

广州法院首宗破产清算引入债务和解,

清偿率提升近500%

近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广州迦利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迦利公司)破产案顺利结案,这是广州法院审结的首例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引入债务和解的案件。该案在保障市场主体平稳退出的同时最大程度维护了广大债权人利益,不仅破产职工债权获得了全额清偿,而且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从最初的9.88%大幅提升至44.75%。

迦利公司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

迦利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主要从事制冷、空调设备、干燥设备、环保设备制造,及电气机械设备的销售,后由于经营不善导致公司债务纠纷不断,多个供应商及公司职工纷纷向法院起诉并申请强制执行,公司于2013年被迫停止经营。由于迦利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广州某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向天河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经审查,天河法院认为迦利公司确实无法清偿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于2019年9月5日裁定受理迦利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某清算公司担任迦利公司管理人。

债权审核及财产调查

债权申报期间,有7户普通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且经核查,另有16名职工债权经强制执行未获清偿,相关债权合计达870万余元。其中,法院依照债权人会议的核查情况,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22笔合计345万余元。而经调查核实,迦利公司现有资产包括银行账户存款、待分配的执行款等合计99万余元。此外,还有轴承等零散设备部件、服装一批,但经多次拍卖处置回收的价款不足1万元。

召开一债会及宣告破产

2019年10月29日,经办法官郭一鸣组织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债务人接管情况以及债务人的债权债务情况进行通报。由于迦利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以及加上拍卖处置所得的财产远远不足于清偿全部债务,且公司已停产多年,不具备重整或和解条件,天河法院根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裁定宣告迦利公司破产。

能否既和解又清算?

尝试在破产清算程序引入债务和解模式

通常,破产制度包括了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三类不同的程序,一个破产案件不能既清算又和解,和解不成或重整失败后应宣告破产并转入清算程序,但清算程序不能转入重整或和解程序。

*破产程序流程图

因此,债务人一旦被宣告破产,在程序上就是不可逆的,只能采取破产清算的方式往下推进案件。若在宣告破产之前,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提出的和解协议草案,经法院裁定认可后即可采取和解方式结案,债务人也可以避免被宣告破产,从而得以继续经营。

迦利公司一方面希望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另一方面又无继续经营的意愿,如何解决公司平稳退出市场与最大程度保护债权人利益之间的矛盾是本案的关键,也是难点。

经办法官表示,法院可以尝试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引入和解模式,促成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达成债务和解,进一步提高债务清偿率,然后再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待债务清理完毕后予以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促成和解及制作分配方案

法院和管理人多次与各方沟通协调,促使迦利公司与债权人达成和解,迦利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先生主动放弃其在破产财产中可分配的职工债权和普通债权,并另筹资金对其他普通债权人在破产财产中未获清偿的部分作额外补偿。管理人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后获得一致通过。全体债权人按照该方案受偿后,同意减免其余未清偿债务,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亦不再追究债务人、清算义务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依法分配并顺利结案,清偿率远超平均值

根据迦利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内容,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从最初的9.88%大幅提升至44.75%,比一般破产清算案件不足10%的平均清偿率高出约34个百分点。16名职工的职工债权获得全额清偿,其他普通债权人对最终结果也表示满意。在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法院根据管理人的申请,于2021年2月1日裁定终结迦利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迦利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先生向经办法官送锦旗

“万万没有想到,熬了整整七年,我终于在今年春节前拿回了被公司拖欠的5万余元工资,”迦利公司原工作人员樊先生高兴地说。

“当前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无产可破’案件,公司不仅没有任何财产,而且早已人去楼空,公司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失联失踪。这类破产案件的清偿率可以说是几乎为零,甚至有些连破产费用都无法支付”,天河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庭长陈宗桢对此深有感触,“迦利公司法定代表人积极配合清算、勇于担当的精神值得肯定。在破产清算程序引入债务和解模式是一个创新,在大幅提高清偿率的同时也保障了市场主体的有序退出,从而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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