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在公开征求意见
10月8日司法部发布了《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在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草稿明确适用范围为从事建设工程抗震的勘察、设计、施工、鉴定、加固、维护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条例草稿第九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第十条还要求,在合同中明确要求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
后续的法律责任,还对于设计单位没有按照标准要求设计,建设单位暗示降低标准设计,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十二条还要求,对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重大建设工程,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者需要尽快恢复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篇作为设计文件组成部分。
条例草稿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等公共建筑应当按照高于一般房屋建筑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