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法学习之安全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大家都知道,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是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而要消除这些,就必须先发现这些,发现这样的隐患就需要安全检查。
检查出的一般隐患容易整改,甚至是可以立即整改,比如安全帽没有正确穿戴,就可以立即整改,还有一些可能需要做大的投资或者停产整改,就属于重大隐患,安全管理人员就需要报告给有关负责人,由有关负责人组织整改。
在安全生产法前面的条款中也规定了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其中就包括进行安全检查的职责。
本条就规定了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检查,其实也不仅仅是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也应该自行进行安全检查,比如操作人员的巡检也是一种安全检查。
应该怎样检查,检查哪些内容,采取哪些方式来检查,都是有讲究的,安全生产法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这里仅仅是提出了要求。
检查的时间、范围、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处置的情况,都应该予以记录存档,作为安全生产档案,也是安全管理人员自证已经履职的证明。
不要讲什么“为什么留下痕迹?”
发生事故之后那什么让检察机关相信你已经履职从而免责?
也就是这些了。
有多少事故处理下来,都少不了要处理安全员,很多人也觉得理所当然,“出了安全事故,不处理安全员哪行?”
你拿什么为自己证明已经履职?也就是这些安全检查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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