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处罚法》之3: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种类,即行政处罚外在的具体表现形式。理论上,通常将行政处罚分为申诫罚、财产罚、行为罚、人身自由罚等四大类。1996年3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曹志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所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草案)〉的说明》指出:“行政处罚的种类较多,按其性质划分,大体可分为四类:一是,行政拘留等涉及人身权利的人身自由罚;二是,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行为罚;三是,罚款、没收非法财产等财产罚;四是,警告等申诫罚。这些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权益的影响程度是不同的。”
一、原《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原《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列举了六类行政处罚,分别是:
●警告
它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所作的谴责和告诫,属于否定性评价。
●罚款
它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它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责令停产停业
它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它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行政拘留
它是公安机关等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短期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制裁方法。
此外,为了防止挂一漏万,该条第(七)项又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作为兜底,授权法律和行政法规这两种全国性、高位阶的法律文件可以创设上述六类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以示法的安定性。
二、修订经过
一段时间以来,实践中一些意见反映,原《行政处罚法》所列举的处罚种类较少,不利于行政执法实践和法律的实施。修订中,考虑将现行单行法律、法规中已经明确规定,行政执法实践中常用的行政处罚种类纳入。但具体事项安排仍然分歧较大,从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修订草案、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等内容变迁可见一斑(以下黄色字体为增加内容):
(一)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五)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关闭;
(六)暂扣扣留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扣留或者吊销执照;
(七)限制或者禁止从事相关职业活动;
(八)行政拘留;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主要修改内容:
与原《行政处罚法》相比,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增加了责令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或者禁止从事相关职业活动等行政处罚种类。
(二)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
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不得申请行政许可;
(四)责令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关闭、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责令停止行为、责令作出行为;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主要修改内容:
与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相比,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增加了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不得申请行政许可、责令停止行为、责令作出行为等行政处罚种类,删除了责令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责令关闭等行政处罚种类。
修改背景: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许安标2020年6月2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所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提出:“将现行单行法律、法规中已经明确规定,行政执法实践中常用的行政处罚种类纳入本法,增加规定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不得申请行政许可、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责令停止行为、责令作出行为等行政处罚种类。”
(三)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不得申请行政许可;
(四)责令关闭、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责令停止行为、责令作出行为;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主要修改内容:
与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相比,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了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种类,删除了不得申请行政许可、限制从业、责令停止行为、责令作出行为等行政处罚种类。
修改背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2020年10月13日)提出:“修订草案第九条列举了六项行政处罚种类。有些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和专家提出,有的常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尚未纳入,有些行政处罚种类与其他行政管理措施的边界不够清晰,建议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种类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适当调整行政处罚种类:一是增加‘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种类;二是删去‘不得申请行政许可’‘责令停止行为’‘责令作出行为’的行政处罚种类。”
(四)《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
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主要修改内容:
与行政处罚法(二次审议稿)相比,《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增加了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种类。
马怀德在《〈行政处罚法〉修改中的几个争议问题》一文中提出:“为了更加科学有效地规范行政法上的各种制裁惩戒行为,应当将行政处罚进行类型化,以归类的方式代替具体列举,分别规定为自由罚、声誉罚、财产罚、行为罚、资格罚等。类型化的优势在于,可以在保持大类行政处罚不变的前提下,根据实际需要增减调整具体处罚种类、内容和幅度等,为创设更有效和更符合实际需要的行政处罚创造空间。”《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九条按照这一思路,列举了五类行政处罚,并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兜底。具体为:
●警告、通报批评(声誉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财产罚)
●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资格罚)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为罚)
●行政拘留(人身自由罚)
三、客观评价
《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九条将现行单行法律、法规中已经明确规定、行政执法实践中常用的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规定为行政处罚法定种类,使得行政处罚的总数由8类上升到13类,无疑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对于责令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不得申请行政许可,责令停止行为,责令作出行为等几经取舍,最终未作出规定。此外,实践中对于上“黑名单”、取缔等行政行为的性质长期存在争议,此次修订亦未能涉及,司法实践中仍然面临困惑,实乃憾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