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头条# 出尔反尔的员工令人唾弃!...
#深圳头条# 出尔反尔的员工令人唾弃!近日,广东深圳,莫某状告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深圳中院二审判决公司应当支付莫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54481.7元。(潇湘晨报)
对于这个判决,我是不敢苟同的,当初莫某入职时,他和公司是签订有合同的,莫某在合同上签字了,就等于莫某本人是认可公司工资的发放日期为每月20日的,现在莫某出尔反尔,状告公司,可见莫某是一个不守诚信的小人,法律支持小人行径是不妥的。
如果说,国家的《劳动合同法》效力大于公司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无条件遵守《劳动合同法》,那么,依此类推,国家《继承法》规定一个人的遗产由直系亲属继承,这个人立下遗嘱将他的财产指定给特定的一个直系亲属继承,是不是国法效力大于私人遗嘱,遗嘱无效?
公司招工有自主权,他有权利依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决定工资的发放标准、发放日期,公司规定,本月20日发放上月工资,你同意了,签了劳动合同了,你就要遵守它,不能出尔反尔,每月都是20日发放上月的工资,这也是一种按时,如果公司真有实际困难,偶尔延迟一点发放也是可以理解的,作为员工,要为公司的利益着想,而不是做出这样私自撕毁合同的恶劣行为。
现实生活中,老板请人打工,不能按时付工资的也大有人在,比如,我请你干活,我现在没有钱给你发工资,3个月后,我拿到钱后,再给你发工资,你愿不愿意做?你说愿意,然后,你做了一个月,就去告我不给你按时发工资,你这不是缺德吗?有吃没吃事先已经讲分明,做人要讲诚信吧?
如果用人单位知道莫某是这样的人,我敢说没有一个单位敢聘用他,这样的员工太可怕了。你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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