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拆迁要严查,最高可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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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拆迁补偿款要合理合法
根据《物权法》第42条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应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1、城市房屋(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标准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确定,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的被征收房屋周边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农村自建房屋及其宅基地(集体土地的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应由省级政府制定,按照区位分为几类地,确定相应的补偿标准,最低补偿底线是房屋重建成本价和宅基地地价;
3、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拆迁):补偿标准可参考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积极做好谈判准备,争取的合法、合理的补偿价格。
02、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提醒注意:实际征收过程中,即使违章建筑也应根据行政法“比例原则”即《行政处罚法》中“过罚相当”原则给予合理补偿,根据建造时间、当时的立法状况、当时执法机关是否存在不作为等因素综合制定征收补偿方案。
03、禁止非法强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第31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合法的政府征地流程是由市、县政府及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已履行“两公告、一登记”程序、充分保障被征地人的各项权利(含告知了强拆的流程),并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但是,对于被征收人已依法得到补偿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的,且被征收人不复议、不诉讼,并拒不搬迁与交出土地的,政府可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04、依法维权
房屋和土地都是老百姓的立命之本,拆迁补偿是被拆迁人的保障,针对各地违法拆迁行为,最高法在《意见》中也强调依法惩治各类侵犯产权犯罪,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依法惩治侵吞、瓜分、贱卖国有、集体资产的犯罪,促进资产监督管理制度不断健全。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产权以及侵犯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管理者、从业人员财产权益的犯罪。对非法占有、处置、毁坏财产的,不论是公有财产还是私有财产,均依法及时追缴返还被害人或责令退赔。这意味着违法拆迁损害百姓产权的责任人员不仅要被追究政治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05、结语
律师提醒:征收拆迁维权是有时间期限的,法律赋予被征收人有关拆迁的规定及法律的权利与优势,被征收人要主动去了解掌握,才能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及时分辨出征收行为是否合法,便于及时作出维权方案,避免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必要时也可以委托专业律师帮助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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