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社】创业板IPO首家被否,当完工百分比遇到折现,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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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昨天,创业板首家被否案例出现,这和创业板目前的收紧趋势有关,创业板注册制6月底接受申报,3个月的审核周期, 9月开始出结果,9月当月终止3家,10月有国庆假期,审核进度放缓,没有终止案例,到了11月,上旬刚过,就已经终止了3家。

发行人系江苏网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行智慧城市业务,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在证监会官网查询,在2019年6月28日报过证监会,于2019年7月12月被抽到现场检查,后创业板注册制,从证监会平移到深交所,深交所项目动态系统显示受理日期是6月28日,至11月11日终止审核,历时136天。

期间经历了一次审核问询、一次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上市委会议上的主要问题未包含收入确认问题,而是如下三个问题:

1、实控人股权清晰问题;

2、第一大股东为昆山国有独资企业文商旅集团,发行人董事长及一位董事系该股东派驻,发行人90%以上收入来自于昆山智慧城市建设,将第一大股东披露为无控制权仅系财务投资者的理由充分性;

3、长期应收款未提减值,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C社:

被否的原因,应该主要是前两个,对于股权清晰问题,是因为历时上实控人股东之间互相有资金往来,有股权转让,那么,是否存在互相代持,存在疑点,此外,多个非第一大股东股东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将第一大股东排除在实控人之外,是否刻意为之。

最后一个长期应收款减值问题,在前两次反馈中并未涉及,也不是本次被否的主要原因,其形成原因系分期收款的合同结算价款,借长期应收款,贷记合同结算,差额计入未实现融资收益。这里说明一下,新准则下,合同结算是个过渡科目,在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分期收款下为折现收入)时,确认合同结算,在客户结算时,确认长期应收款(应收账款),贷记合同结算,未实现融资收益(如分期)。

咱们的公号包括但不限于准则实务,遇到这么好的分期收款下完工百分比收入确认案例,还是得费点口舌说道说道。

成本端问题不大,关键收入不能用合同总额,而是应考虑融资成分,用未来现金流的折现。折现时点选在预计的竣工验收时点,对于验收前的收款不用折现,对于验收后的收款折现到验收时点,进而用折现后的预计总收入乘以各资产负债表日的完工进度。对于折现率,采用加权平均资本成本。

当然,前述预计竣工日期、预计收款进度都是预计,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需要复核,进行调整。参考这家案例(收入确认问题,上市委并未提出异议,可以参考):

根据截图,在竣工验收前的收款差异,按实际收款时间调整折现的预计总收入,产生的收入调整计入当期。

如果是竣工验收后的收款差异,由于涉及折现,总收款额不变,无非就是调整折现收入还是调整利息收入,对于实际收款时间早的,发行人选择简化处理,不调整折现收入,而是直接调整进利息收入,这里其实是有考虑的,因为时间早的话,会导致折现收入调增,现在直接计入利息收入,也可以说成是谨慎性处理;

如果是竣工验收后的实际收款时间晚于预计,折现收入也不调整,将长期应收款中的该部分回款晚的金额转入应收账款计提减值。

以上就是发行人的处理,整体而言问题不大,但对于回款晚的处理,C社存在一点异议,也就是上市委会议上提出来的,为啥要转入应收账款才提坏账,在长期应收款提坏账不香么?而且回款晚,折现收入应该是调减的,而选择简化处理不调整,就不符合谨慎性原则了。最后,如果回款早、晚对折现收入的调整金额不大,那差额进利息收入还是不调影响不大,如果调整金额影响大,则还应当重新折现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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