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结合新收入准则判断一项合同的质保、维保服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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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务案例背景
一家污水处理公司,合同约定设备销售款1000万,维保服务款500万/年,维保期2年,合同总额即为2000万。付款方式是,设备销售在安装调试完成付款98%,剩余2%作为质保金。那么收入该如何确认,合同中的质保金如何处理,维保服务款如何处理?
二、准则规定
新收入准则应用指南中有关质保金的处理如下:
企业在向客户销售商品时,根据合同约定、法律规定或本企业以往的习惯做法等,可能会为所销售的商品提供质量保证,这些质量保证的性质可能因行业或者客户而不同。其中,有一些质量保证是为了向客户保证所销售的商品符合既定标准,即保证类质量保证;而另一些质量保证则是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的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即服务类质量保证。
企业应当对其所提供的质量保证的性质进行分析,对于客户能够选择单独购买质量保证的,表明该质量保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对于客户虽然不能选择单独购买质量保证,但是,如果该质量保证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的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服务的,也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作为单项履约义务的质量保证应当按本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将部分交易价格分摊至该项履约义务。对于不能作为单项履约义务的质量保证,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在评估一项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的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
1. 该质量保证是否为法定要求。当法律要求企业提供质量保证时,该法律规定通常表明企业承诺提供的质量保证不是单项履约义务,这是因为,这些法律规定通常是为了保护客户,以免其购买瑕疵或缺陷商品,而并非为客户提供一项单独的服务。
2. 质量保证期限。企业提供质量保证的期限越长,越有可能表明企业向客户提供了保证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的服务。因此,企业承诺提供的质量保证越有可能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3. 企业承诺履行任务的性质。如果企业必须履行某些特定的任务以保证所销售的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例如,企业负责运输被客户退回的瑕疵商品),则这些特定的任务可能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三、C社通俗点评
1、关于设备销售付款进度的约定,余款2%作为质保金,很显然就是准则所说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企业要在设备安装完出水合格之日起2年内保证出水连续达标,才能拿到完整的1000万,否则只能拿到980万。因此,此类质量保证是客户无法选择单独购买的,通俗的说,就是客户不能说我只给你980万,出水不达标跟你没关系,那企业不会同意,还没使用产品就默认质量不行(既定出水标准达不到),把20万扣了?这就是准则所说的满足“既定标准”,出水达标就是设备本该有的既定标准,20万保证的是既定标准,因此,根据准则,这保证类质保金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不能单独确认收入,而应当根据历史实际发生质保金扣除比例,遵循谨慎性原则,合理确认预计负债。
2、关于维保服务。合同约定是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出水合格之日起2年内,每个月水质达标,每季度结算,2年期满后,第三年继续购买该服务,则按不超过现有价格的一定比例定价。可见,这样的合同签订非常规范,虽然维保服务与设备销售在一个合同里,但具体价格、付款条件等都是分开约定。也属于既定标准之外的一项单项履约义务,前段说了,既定标准就是2年不要出现连续3个月出水不达标情形,那么既定标准之外的这项维保服务是每个月水质达标。因此,对维保服务单独作为一项履约义务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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