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当庭翻供的七种应对方法
来源:潘申明(第三批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等著《公诉岗位必备素能全书》,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转自:国家公诉,原题为《被告人当庭翻供的应对方法有哪些?》。
被告人当庭翻供是指被告人在法庭上推翻自己原来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所作的供述而作出新的供述,主要是将原来的有罪或罪重的供述改作无罪或罪轻的供述。法庭调查中,常因被告人的翻供,而使案件变得错综复杂,给出庭公诉带来难度。被告人当庭翻供的理由一般是:侦查人员刑讯逼供、引诱、欺骗、威胁行为,笔录是侦查人员自己写的,没有让我看过也没读给我听就叫我在上面签字和捺手印等。被告人当庭翻供,往往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一般而言,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人依法提审讯问被告人时,被告人往往就会提出所谓的“理由”,此时,公诉人就应该对翻供有所预防并采取相应对策。要明确告诉被告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基本刑事政策,尤其是在庭审阶段,证据已经到位,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反过来,虽然没有被告人供述,但是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仍然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说服被告人尤其是那些翻供决心不大,内心七上八下的被告人,“浪子回头”重新回到认罪服法的轨道上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诉人在进行法庭教育时要把握好一个“度”,当公诉人阐明政策之后,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的,应当及时改变策略,切不可再跟他浪费口舌。同时在宣传法律政策时,不要让人觉得你就是在威胁、逼迫。对于受教育程度不高、初犯或偶犯,其翻供往往是侥幸心理和畏罪心态,希望通过翻供抓住庭审救命稻草最后一搏,推卸罪责,避重就轻。表现出来的是,这样的被告人在庭审前往往就有时供时翻,反反复复的情况,既想翻,又不太敢翻。所以,对这种当庭翻供的被告人,要语气坚定地进行法律政策教育,开门见山、直接驳斥,气势上压倒他,摧毁他仅有的一点自信心。对于反侦查能力、反社会情绪强的惯犯、累犯,其翻供往往决心强,甚至是有预谋的,公诉人对此不能直接碰钉子,那样不仅起不到揭露犯罪的目的,反而给了他展示翻供理由的平台。对这样的被告人,公诉人应采用迂回包抄的方法,层层发问,环环相扣,逐步推进。对于庭前认罪,当庭翻供的被告人,可以判断此类被告人翻供决心是不大的,否则早就翻供,至少时翻时供。对于这类被告人可以着重讯问庭前供述的背景、当时制作讯问笔录的基本情况,以及现在推翻原供述的原因。通过讯问被告人,证实记录庭前供述的讯问笔录主体合法,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符合法定形式,而且从侦查机关到审查起诉,长时间供述稳定,被告人当庭翻供理由不能成立。如此,被告人可能会自己觉得理亏,收回当庭翻供的辩解。如果被告人从案发到庭审都一直拒不认罪,公诉人要加强讯问,通过设问,将被告人的回答固定下来,再择机指出其供述与案件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或者违背生活常理之处。公诉人的步步紧逼,可以打乱被告人阵脚,使他当庭出现慌乱,甚至可能当庭觉得翻供毫无益处,除了表明认罪态度差,根本不可能获得法庭的信任,则自然会认罪服法。环环紧扣,由表及里,通过对间接证据的充分说明、阐释,借助法律逻辑的力量,揭示各证据之间,证据与事实之间的必然联系。这种方法一般在普通刑事犯罪案件中比较常见,在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不太适用,因为自侦案件的主要证据还是言词证据。利用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不同地位
分化瓦解,各个击破
对于共同犯罪中个别被告人不认罪的,公诉人要加强对其他共犯的当庭讯问,通过其他共犯了解不认罪被告人在犯罪中的所作所为,来锁定被告人不认罪供述的虚假性。同时,通过同案犯的指认,可以增加不认罪被告人认罪的可能性。如一起入户抢劫案件,马某提议抢他老乡手机,张某某和钟某某附和,后两人抢劫得手,庭审时马某翻供,说不是他提出来的,是张某某提出要去抢手机卖钱的,公诉人鉴于张某某与钟某某供述一致,且非常稳定,就这个问题采用了三方对质的方法,在两名同案犯的直接指控下,马某不得不低下了头,承认的确是他先提议抢手机的。这不仅打击了马某的嚣张气焰,而且也使张某某罚当其罪。如果是律师、家属等串供的,要断然采取措施,形成本案的再生证据。如我们在办理一起盗窃案件时,在审查起诉阶段出现翻供,犯罪嫌疑人王某提出了案发当晚在与其他3个老乡打牌,律师提审后,将犯罪嫌疑人王某的意思转告给他父亲,他父亲根据王某给的线索分别将3个王某的老乡找到律师办公室,律师根据王某的意思,写好证明,让3位老乡签字,我们在了解情况后,对王某父亲和王某3位老乡进行传唤,终于查明事实真相,不仅王某被依法严惩,王某的父亲和他的3个老乡也因自作聪明被绳之以法。对于强奸、毒品、一对一贿赂案件等要充分运用同步录音录像,在开庭审理时出现被告人翻供,而庭前认罪的情形时,要及时向法庭出示相关同步录音录像,制止被告人信口雌黄,攻击侦查人员和检察人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但实践中,还是有个别律师没有遵循该规定,采用法庭突然袭击的方法,而且,更多的是这几种情形之外的辩护人收集的新证据不向控方提供,并根据新证据提出翻供。当此种情形发生时,公诉人可能仅凭口头的质证、辩论很难将辩方提供的证据以及据此提出的辩护观点驳斥倒,此时,公诉人要善于运用《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的规定,建议法庭延期审理。在延期审理期间,围绕庭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复核关键证据,组织、调取证据,千万不要一味地在法庭上进行口舌之争,影响案件的指控和检察机关的形象。被告人翻供的案件由于高对抗性,如果开庭审理时翻供不被制服,法庭可能会采信当庭辩解。对于这类案件,公诉人必须有很强的证据策略,不能过早暴露证据,尤其是那些不直接证明案件事实,而是用来驳斥被告人和辩护人无理辩解的证据材料不能主动出示,而应在辩护人出示后再出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