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签了劳动合同,单位仍被判赔双倍工资!(最新判例)
本公号上期推送了一篇普法文章《单位不签劳动合同该如何赔偿(一文讲清楚)》,这次为大家奉上一个“签了劳动合同却仍要赔二倍工资”的最新判例。本案历时一年半,近期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系石祖新律师承办的真实案件。新鲜出炉的判例、故事曲折而又精彩,欢迎趁热品尝。
【基本案情】
邓丽君,2018年3月8日入职某唱片公司担任招聘经理岗位。2018年6月,公司CEO对邓丽君的工作进度不甚满意,向其提出降薪和绩效考核要求,邓丽君不同意,双方未能就此达成一致。2018年7月31日,邓丽君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辞职。
【劳动仲裁】
2018年6月19日,邓丽君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单位支付2018年4月1日至5月31日的双倍工资差额46800元。
邓丽君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仲裁委提供了如下证据:
1、劳动合同一份,用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第一行内容:本劳动合同由以下双方于2018年3月8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签署,合同签署页有申请人签名);
2、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至2018年6月1日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直至6月3日才签订劳动合同;
3、录用通知书及回执各一份,证明约定的月工资为23400元;
4、其它证据……
公司未向仲裁委提供相关证据。
公司(律师)答辩:
一、双方已于申请人入职当天即2018年3月8日就签订了劳动合同,无须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二、申请人月工资仅为4300元而非邓丽君所称的23400元,双倍工资的计算期限和月工资标准有误;
三、邓丽君是公司人事经理,在职期间负责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
四、微信和邮件证据不符合法定的证据形式,不应采信;
五、其他……
邓丽君称:
一、劳动合同上手写的签名和日期是申请人本人书写,但申请人曾另签有一份日期为2018年6月3日的劳动合同,但公司CEO表示不能这么签就当场撕毁了,之后才签订的这份3月8日的劳动合同;
二、……
【仲裁裁决】 邓丽君,败诉!
【败诉理由】申请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本会根据劳动合同及被申请人所述确认双方于2018年3月8日签订劳动合同,故申请人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依据不足,本会难以支持。
仲裁败诉后,邓丽君对仲裁结果非常不满,认为自己提供了与事实相符的确凿证据,公司啥证据没有,仅凭律师的巧言令色打赢了官司,不服。
几经折腾,邓丽君找到了据说在劳动法、人力资源合规领域“比较”专业的非著名律师——石祖新律师。
在查看完全部案卷材料后,石律师为邓丽君总结了败诉的原因和对方律师的厉害之处:
(1)“好心”办了坏事;拿出2018年3月8日的劳动合同原为证明劳动关系,结果却成为了对方律师对其进行打击的有力武器;
(2)虽然邓丽君声称该劳动合同是2018年6月3日签订的,即便就是事实,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只能败诉;
(3)微信、邮件等证据的收集、组织和固定工作没做好,导致有“证据”也不会被采纳,无法有效还原事实真相;同时也很容易成为对方律师的攻击点。
(4)不能证明月工资标准;银行卡交易明细恰恰给对方律师提供了证据证明其工资仅为4300元;即便胜诉,也能按4300元主张双倍工资差额;
(5)对方律师称邓丽君负责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工作。此为杀招,如果法庭采信这一点,即便以上证据全部成立,双倍工资的诉请也将败诉。
(6)虽然对方没有提交任何证据,但邓丽君提交给仲裁庭的证据漏洞百出,甚至已为对方准备好了反杀自己的炮弹还不自知;不能怪敌人太狡猾,拿自己的“业余”去怼人家的“专业”,输官司是正常的,赢了才没天理。
经过石律师的一番分析总结,邓丽君才知道原本以为很“简单”的劳动官司,竟然还有这么多“弯弯绕”。还真是术业有专攻,难怪自己赤膊上阵、自以为证据确凿,对方随便请个律师,还啥证据没有,都能让自己输的灰头土脸、败了还不知道败在何处,一股怨气全撒在“司法不公”上了。
败诉的原因找到了,那接下来该怎么办呢?
石祖新律师提出了法院起诉阶段的诉讼策略:
(1)证明该劳动合同签订时间是2018年6月3日,而非合同记载的2018年3月8日;
(2)证明邓丽君的月工资标准为23400元;
(3)如能证明月工资为23400元,则亦能证明对方在庭审中存在虚假陈述(打击对手士气,影响法官对对方的印象和感观);
(4)重新收集、组织、固定各类证据,并使之符合法定要求,避免因证据失效而无法支撑诉求;
(5)是否负责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工作,无须证明(为何?往下看)。
推翻自己亲笔书写、白纸黑字的劳动合同,有么有可能?
这需要一波什么样的神操作?
劳动仲裁裁决的法定起诉期只有15天,之前已经浪费了几天。算算日子,还剩9天时间。如不能在期限内起诉的,则仲裁裁决生效,那将是败局已定。
虽然石律师的诉讼策略讲得好像很有道理,但分析的每一条,目前看来,好像臣妾都做不到啊。继续还是放弃,这是个问题。
邓丽君决定,死马当活马医。
于是,签约、办理委托手续、开始紧张的各项诉前准备……
2018年9月7日,徐汇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本案。
2018年11月1日上午9点,第一次开庭。
石祖新律师受邓丽君委托,全权代表其出席庭审。经过漫长的数轮举证、质证,石律师代表邓丽君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1)经公证的电子证据可以证明,书写日期为2018年3月8日的劳动合同并非系该日签署,而是于2018年6月3日签署的;
(2)邓丽君的月工资标准可以通过邓丽君与公司另一起劳动仲裁案件的庭审笔录来证明(该案庭审中,公司认可邓丽君的月工资为23400元,咳咳……),另有电话录音、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亦可证明;
(3)公司没有举证证明邓丽君作为招聘经理,其工作内容包括了人力资源管理六大模块的全部工作;
因本案涉及的事实认定比较复杂,我方提交的证据不但数量较多,微信聊天记录,QQ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电子邮件等电子证据形式也很多,承办法官非常谨慎,一一仔细梳理。为查明本案各项事实,承办法官其后又多次开庭,要求双方当事人本人到庭参与案件事实的调查,并向法院院长申请延长审限3个月,获批。
2019年3月4日,徐汇区人民法院宣判。
【一审判决】 邓丽君胜诉,双倍工资获全额支持。
【胜诉理由】 本院认为,虽然邓丽君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载明签署日期为2018年3月8日,但经公证的电子证据证明,其系与公司于2018年6月3日签订。公司CEO本应清楚该内容,现表示“记不清”且无法提供相反证据,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本院采信邓丽君的主张,确认双方于2018年6月3日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2018年4月8日起至5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0613.79元。
【法话石说】 该判决推翻了仲裁委“双方于2018年3月8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认定,重新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间认定为2018年6月3日,进而判决公司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而须支付双倍工资。
一审判决后,邓丽君欢欣鼓舞,但同时也担心对方会不服一审判决而向中院提起上诉。石祖新律师表示,不管风吹浪打,我自闲庭信步;本案的关键证据均已固定,篱笆墙业已扎牢,即使对方上诉,获改判的概率也很小。
2019年5月8日,公司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立案。
2019年6月19日14时,二审开庭,石祖新律师代表邓丽君出庭应诉。
2019年8月7日,二审宣判。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根据经公证的电子证据,邓丽君曾告知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未签劳动合同,公司法定代表人亦予以明确认可。公司虽对该证据不予认可,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反驳。鉴于公司亦未提高充分证据证明邓丽君负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岗位职责,故其上诉请求缺乏依据。一审法院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写在最后·给企业的合规建议
企业应充分认识到人力资源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重要性。一个不合理的人事制度、一次任性的降职降薪虽不会马上遭致多数员工的明确反对,但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即使只有一个员工独自抗争,其对整个团队士气和战斗力的负面影响都会是一场可怕的、悄然的核聚变。
企业还是应当竭尽全力为员工创造好的制度环境、人文环境和工作环境,而不应千方百计地从“羊”口夺食、降低“成本”。我们常常会被教育说“大河有水小河满,先有国而后有家”,但我一直认为,只讲奉献的结果只能是神散形聚、外强中干,稍有风吹草动立马会猢狲四散;个体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就不可能形成有战斗力的集体。一个正面、积极的团队氛围和工作环境对发挥员工创造力、提升企业经营业绩的作用是无法估量的。
他好,我才会更好。
(本案源自石祖新律师亲办案例,文中当事人名称均为化名)
案例参考:
劳动仲裁案号:徐劳人仲(2018)办字第1597号,仲裁员:徐迪;
一审判决案号:(2018)沪0104民初20239号,审判员:叶晓晨;
二审判决案号:(2019)沪01民终6712号,审判长:顾慧萍;审判员:杨力,谷玉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