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将统一实行镇街综合行政执法

6月15日,15届144次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镇街范围以及相应职权调整事项目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广州市人民政府统一确定了广州市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范围以及相应的职权调整事项目录,广州市将统一实行镇街综合行政执法。

《公告》表示,广州市全部镇街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统一实行镇街综合行政执法。

《公告》附件《广州市镇街综合行政执法职权调整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共512项,均为行政处罚权事项,其中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19项、住房和建设领域46项、水务领域48项、林业领域32项、生态环境领域29项、农业农村领域5项、卫生健康领域32项,城管领域301项。

查看附件发现,不少行政处罚内容与市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原实施部门为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分局(南沙区分局除外)、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整由广州市各区实行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南沙区除外)。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原实施部门为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分局(南沙区分局除外)、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整由广州市各区实行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南沙区除外)。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这些内容的行政处罚,原实施部门为广州市各区(南沙区除外)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整由广州市各区实行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南沙区除外)。

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后,原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损毁或破坏属于全体业主的档案资料、财物和共用设施设备。对于这些内容的行政处罚,原实施部门为广州市各区(南沙区除外)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整由广州市各区实行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南沙区除外)。

《公告》提出,《广州市镇街综合行政执法职权调整事项目录》中的行政处罚权事项调整由镇街实施后,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由镇街一并实施。广州市各镇街自2021年9月15日起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记者 何涛、申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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