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工隆建通智库薄著(信贷白话博主)
来源:信贷白话
“投资人+EPC”的核心是资产归属。 项目是谁投资的,投资形成的资产就是谁的。项目总投资=资本金+融资,为构成总投资而形成的相应负债也应该由投资人负责偿还。在“投资人+EPC”模式下,作为投资人的建筑企业要能够成为项目的业主,项目资产要能够成为投资人的资产。一些所谓的“投资人+EPC”项目,其建设内容完全是公益性市政项目,这些项目不可能立项在作为企业的投资人名下,也不可能成为投资人的资产。由于项目本身没有收入,其建设资金的真实来源仍然是政府延期支付的财政资金,这种项目是假的”投资人“项目。某项目号称“投资人+EPC”模式,由建筑企业在当地注册项目公司实施,但合作内容是建设市政道路、市政桥梁,资金由政府财政统筹。这种纯公益的市政项目根本不会立项在外来的投资人名下,更不会成为经营性企业的资产。所谓的投资,不过是建筑企业在当地注册一个子公司而已。只有项目具有经营性,是一个有经营收入而非纯公益的项目,才可以解释为企业投资的目的是获取经营性收益而不是获取政府的工程款。也只有项目有收入,投资人才有可能得到回收,才有可能获得投资收益,才有能力去归还融资。没有经营性的纯公益市政基础设施,是政府应该为居民提供的公共产品,理应由政府决策上马,由政府筹集资金实施。这种项目,不应由企业投资,应该是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政府投资条例》,这种项目应采取政府直接投资方式,安排财政预算资金拨付于项目。企业一般通过承接政府采购工程或委托代建的方式参与政府直接投资项目。所谓收支自平衡是指项目建成后的经营性收入能够平衡投资人对于建设项目的资金支出,即项目建成后一定年限的经营性收入能够覆盖总投资支出。借用现金流量表的概念,就是项目的现金流入大于项目的现金流出,考虑到时间因素,即项目的净现值应大于0。只有这样,投资人投资于项目的资本金和融资才能够得以收回和偿还,也只有在这种情况下,项目的融资才可能被算作市场化融资---至少在项目经营收入能够覆盖融资支出的情况下,项目的融资才有可能被看作是市场化融资。如果项目只是有一点经营性,但经营性收入很少,远不能平衡其投资,投资支出的大部分需要政府财政资金弥补,这种项目如有融资,仍然会形成政府的隐性债务。如果项目自身没有经营性收入或经营性收入很少,项目的资金真实来源于政府财政资金(含土地出让金收入),并且也是以财政资金作为融资的最终还款来源,这种项目就不是真的“投资人”项目,实质上是替政府融资。政府要上一个项目,但政府暂时没钱,项目本身也不赚钱,为了建成项目,政府就找一个企业“投资”于这个项目,企业再去融资把这个项目建成了,然后政府有钱了再买单---这不是替政府融资这是什么?只有项目自身有经营性收益,投资人是看重于项目的经营性收益而投资于该项目,其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也能够归属于投资人的时候,这样的项目,才是真的”投资“项目。
1、没有经营性或经营性收入很少;
2、是由政府决策上马的纯公益性项目;
你说,这样的项目,银行能不能提供贷款?银行提供贷款的后果是什么?
由财政部、银监会等六部委拟定的财预〔2017〕5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要求:
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提供担保承诺的,依法依规追究金融机构及其相关负责人和授信审批人员责任。
2018年的控制隐债的最高层级文件也要求:
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问责机制,坚决问责继续涉及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担保的金融机构及其相关负责人和授信审批人员。
有的人局限于扣字眼,认为地方政府只要不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没有书面承诺以土地出让金作为还款来源就没事。殊不知,中央控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目的,乃是控制地方政府盲目举债做无效投资。而中央控制隐性债务的手段之一,就是控制金融机构给地方政府提供融资。这种意志,在2018年的控制隐债的最高层级文件体现的非常清楚。
地方政府没钱还要上项目,通过企业以某种方式向银行贷款,完成了政府的项目,再以政府后支付的资金归还银行贷款---这就实质上构成了替地方政府融资,冲破了中央的管控要求,留下的合规性隐患和风险不言而喻。
所以,你说,银行能不能给假“投资人+EPC”项目贷款?
当然,现在假“投资人+EPC”项目也有一些变种,比如:给项目多少赋予一些经营性或许诺未来有经营性;不由政府财政直接支付于项目公司(借款人),而是由城投或国企支付.......这种情况下,银行能不能贷款呢?
因为,银行也是要吃饭的,而政府业务向来是银行资产业务的重点。有时候为了吃饭,为了不输于同业,银行也要做一些妥协。
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审批人该如何把握?且听下回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