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信干货·国庆特辑 | 民法典重点条文①:国庆出行,旅客乘运义务有哪些?
法信干货·国庆特辑 | 民法典重点条文①:国庆出行,旅客乘运义务有哪些?
法信 1周前
《民法典》条文
第八百一十五条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旅客乘运义务的一般规定。
法条变迁指引
本条是在《合同法》第294条的基础上修改而来,对《合同法》第294条规定进行了完善,明确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座位号乘坐,并增加了第2款关于挂失补办的相关规定。
适用精解
1.关于有效客票的理解。
持有效客票乘车是客运合同中旅客最基本的义务,有效客票的一般形式为无记名的有纸化客票,具有流通性与一次性的特点。随着科技的发展,互联网售票产生了另一种客票形式,即电子客票,旅客可以通过手机等客户端下载电子客票,并以此作为凭证进行乘车。因此,有效客票已并不限于无记名的有纸化客票,还包括无纸化票证。但通过互联网购票时,所获得的购票短信并不属于有效客票。
2.购票短信的法律性质。
按照中国铁路官网公布的《铁路互联网售票暂行办法》,有效客票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电子客票,另一是纸质车票,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不能同时并存。旅客换取纸质车票后,电子客票即失效,纸质车票就是唯一凭证。如购票短信可以视为有效客票,旅客换取纸质车票后会取得两个乘车凭证,一个是纸质车票,一个是购票短信,那么两个凭证都可以办理退票、改签、进站、出站等手续,交易将变得极不安全,导致制度目的落空。购票短信仅是购票网站就旅客购票情况发送的单方提示,本身不是电子客票,不具备有效客票的基本功能。购票短信也不是双方权利义务的最终证明。在旅客购票后、检票上车前,旅客可以退票、改签,而手机中保存的购票短信却不会变化。因此,购票短信具有证明的作用,仅能证明旅客曾经有过购买车票的行为,并不必然表明旅客享有该短信记载的客票权利。
3.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应及时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
实名制售票,尤其是互联网售票改变了传统的售票方式,极大地方便了旅客,提高了运输部门的管理水平。实名制意味着人、票、证一一对应,只要严格核查旅客车票和身份证件,就不会发生持他人车票上车、出站的情况。这就要求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发现客票丢失时,及时通知承运人办理挂失、补办手续,而无需再支付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