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是否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材料?

我们是一家招标代理机构。最近有个工程设计招标项目,项目业主想选择一家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投标人,要求我们在招标文件文件中规定,投标人必须提供具有固定办公场所的证明材料。请问:我们可以作这样的要求吗?

张志军:本项目为工程设计项目,如达到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该内容。主要依据如下:

一是《招标投标法》第六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因此,不可以以经营场所是否在本地等理由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

二是国家发改委2019年颁发的《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将在招标文件中“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列入重点整治的18项内容之一。因此,招标文件中,也不得以办公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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