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陷阱多 这些“套路”要当心

川报观察 2020-03-11 11:42 443

川报观察记者 刘佳

当今社会,教育成为家庭的头等大事,教育培训需求量大增,这也催生了名目繁多的培训课程套餐,家长们趋之若鹜地加入到各种培训班“大军”中。同时,由于就业的压力,一些待业者竞相参加培训,想提升职业技能,谋求高薪工作,一些培训机构也瞄准了这一市场,极力鼓吹,甚至不实宣传,让消费者面临着相应的消费风险。

3月11日,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2019年度消费者投诉信息统计分析报告出炉。报告显示,2019年全省消委组织共受理教育培训类投诉258件,投诉量呈增长趋势。

消费者反映的教育培训类问题主要集中在哪些地方?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1、消费者缴纳报名费后,经营主体变更或经营场所突然关闭等,导致教育培训无法继续进行。

【案例】

2019年2月18日,朱女士等几名消费者向什邡市消委会投诉,称孩子在什邡某教育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培训机构重组并更换了法定代表人,师资力量也进行了调整,培训效果受到极大影响,消费者多次提出终止培训,要求清退课时费,均遭到对方拒绝,希望消委会帮助维权。

经查实,该培训机构于2018年7—8月累计收取消费者培训课时费共计167967元。不久后,原法定代表人将机构整体转让,但转让协议中未将消费者预存费用进行详细说明,致使两任法定代表人对消费者预存费用由谁退还产生了分歧,并相互推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之规定,什邡市消委会认为培训机构在作出经营重大调整、师资力量变化时未向消费者履行告知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经调解,培训机构为消费办理退款手续,共退回未消费的课时费110900元。

2、个别经营者不能兑现承诺擅自更改课程,停止培训项目或者降低服务质量。

【案例】

2018年11月29日,消费者沈先生在自贡市沿滩新城某拳道馆办理了一张30节课3680元的会员卡,用于孩子夜间练习跆拳道。但是,教授了两节课后,拳道馆擅自取消晚上课程,改成了周末上课,消费者要求退款。拳道馆却表示要有其他消费者转卡时才退款给消费者,后来又以与其他拳道馆合并为由推脱,历经 4个多月,仍未退款。消费者遂于2019年3月13日向自贡市沿滩区消委会投诉。

经调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在办卡时,双方书面约定了服务的培训金额、时间及课时等具体服务细则,后经营者擅自取消晚上课程,改成了周末上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之规定,属于单方违约。在消费者要求退款时,拳道馆又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条件拖延退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之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经调解,拳道馆自愿全额退还了消费者3680元练习费用。

2019年年初,消费者陈女士在资阳市雁江区一家琴行缴纳5800元,给女儿报名参加琴行古筝班的培训,报名之后,琴行赠送了她一台古筝。该古筝培训班刚开始就在短时间内频繁更换老师,上了几次培训课之后,就彻底没老师上课了。消费者遂向资阳市雁江区莲花消委分会投诉,请求维权。经调查,由于琴行古筝老师水平达不到培训要求等原因停办了古筝培训课,未能向消费者提供约定的服务,并且不能继续履行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之规定,属于单方违约。经莲花消委分会多次沟通协调,最终琴行和消费者达成一致意见,琴行核算已经产生的培训费用800元,退还消费者剩余培训费用5000元,消费者将此前该琴行赠送的古筝退给琴行。

3、擅自收集消费者信息进行电话推销,侵犯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案例】

2019年4月13日,达州市开江县消委会接到一位家长投诉,称某培训机构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的方式,反复通知其带小孩参加某专家讲座,但本人从未向对方提供过个人联系方式、小孩姓名、就学情况等信息,消费者要求严查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并公开道歉。

经调查,该培训机构正处在筹办之中,企业名称也为预核准状态,与此同时通过发放宣传单,找熟人、托朋友等方式收集在校学生及家长姓名、联系电话及就学情况等个人信息167条并形成通讯录。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培训机构工作人员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的方式通知其通讯录上的家长及学生参加教育讲座活动,并形成相关通话记录,详细记录“未接”、“电聊”、“通话中”、“忙,到时看”、“不来”、“来,地址发短信(已发)”等反馈信息。某培训机构在未经消费者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通过不正当的方式收集学生及家长名单等信息制作成通讯录,同时使用学生及家长信息形成通话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之规定,属于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经开江县消委会调解,培训机构主动销毁收集的个人信息原始载体,并向消费者公开致歉。开江县消委会将案件线索移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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