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执法职能明确——附一图读懂《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2020年6月1日

我国卫生健康领域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以下简称“基卫法”)已于2019年12月28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医疗卫生监督

“基卫法”的出台,不仅将大卫生、大健康理念融入法律,也明确了医疗卫生监督机构的行政执法地位和职能要求,为今后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

1

监管体系

▶ 国家建立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医疗卫生综合监督管理体系

▶ 医疗卫生行业实行属地化、全行业监督管理

▶ 卫生健康、医疗保障、药品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建立沟通协商机制

▶ 有关部门未履行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相关职责的约谈制度

▶ 建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估制度

▶ 国家保护公民个人健康信息

▶ 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 积极培育医疗卫生行业组织

▶ 国家建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

2

卫生监督机构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经过一年多的激烈讨论和三次修改后终于出台,由于之前草案中“卫生监督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定位含混,“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和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能地位不清,引发了行业内的广泛讨论,如今最终稿第九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等行政执法工作”,终于使备受卫生监督人员关注的身份定位和职能地位问题有了定论。

2003 年左右开始,各地成立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一直承担着医疗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食品卫生、职业卫生等领域的行政执法职能,但长期以来现行卫生行政法律法规中,对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受委托执法并无明确授权,导致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身份定位和职能地位尴尬。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长期以来给卫生行政执法工作带来的困扰,直接影响卫生健康监督机构的生存发展和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基本医疗法》第九十四条最终确定卫生健康监督机构的受委托行政执法职能地位,对卫生健康监督机构是一个长期利好,各地政府也应在机构改革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卫生健康监督机构予以定性定位。

3

社会监督

★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进行社会监督

★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来源:松江卫监、健康中国、卫生监督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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