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内容?

行政诉讼解答之(11)

收集行政诉讼问题,探讨行政诉讼路径,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答: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相比,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是行政诉讼法最有特色的基本原则。从内容上看,人民法院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原则,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为例外,这一例外即体现在第77条第1款变更判决和第70条第1款第(六)项撤销判决和重作判决的规定上。

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具体内容包括:(1)行政机关是否超越职权;(2)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确凿充分;(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合法;(4)具体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合法; (5)具体行政行为的目的是否合法。 

「行诉法规定」

第六条【合法性审查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十七条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第七十条【撤销判决和重作判决】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第七十七条【变更判决】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不要混淆」 行政复议不仅实行合法性审查原则,也实行合理性审查原则,这是与行政诉讼的不同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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