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黄先生花十几万买了个车位,收车位时黄先生发现车位无法正常使用,当即向置业顾问反应,置业顾问回复“等等集中统一调整”;最后黄先生只能选了一个没有喷号的车位,而临近车位的业主又以“该车位没有规划”不让停放……车停不下,购车位款也不退回,黄先生只好将置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济南历下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原告黄先生(乙方)与被告济南某置业公司(甲方)签订了《济南某小区停车位使用协议》,约定甲方同意乙方使用济南某小区车库B区(无产权)-2034号停车位。该车位总金额为人民币14万余元。原告黄先生当日分四笔向被告济南某置业公司支付完毕。2021年3月9日,原被告双方和法院工作人员前往济南某小区对案涉2034车位进行实地测量,经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2034号车位长5米,宽2.11米,车位西侧白线靠墙,与左侧车位间隔白线宽为0.15米,车位宽处白线宽为0.155米。济南历下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黄先生与被告济南某置业公司在涉案停车位使用协议中未对2034号车位的长度和宽度进行约定,属于约定不明。依照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之相关规定,根据JGJ100-2015《车库建筑设计规范》,机动车设计车型的外廓尺寸小型车总长4.80米、总宽1.80米、总高2.00米、小型汽车间横向净距为0.60米,垂直式停车时机动车间纵向净距0.50米,小型汽车纵向与墙、护栏及其他构筑物间净距0.50米,小型汽车横向与墙、护栏及其他构筑物间净距0.60米。案涉2034号车位宽2.11米,即该车位横向空间长度并未达到车库建筑设计规范所规定的小型车总宽1.80米、汽车间横向净距0.60米,合计2.40米的要求;2034号车位长5米,即该车位纵向空间长度并未达到车库建筑设计规范所规定的小型车总长4.80米、汽车间纵向净距0.50米,合计5.30米的要求;2034号车位西侧纵向白线靠墙,并未达到《车库建筑设计规范》4.1.5规定的小型汽车横向与墙、护栏及其他构筑物间净距0.60米要求。故被告济南某置业公司所交付的2034号车位在涉案合同约定不明的情形下不符合根据国家标准所确定的内容要求,应属违约。同时,因标的车位在宽度、长度及与墙间距与国家标准所要求之值差距较大,以上均为影响该车位正常使用的重要因素,案涉2034号车位未达国家标准之情形已经阻碍原告黄先生正常使用车位之合同目的。依照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原告黄先生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原告黄先生虽未向被告济南某置业公司发出解除合同书面通知,但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案涉2034车位的《济南某小区停车位使用协议》,被告济南某置业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签收法院送达的起诉状等文书,因解除权为形成权,依解除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解除权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使解除权,法院确认合同解除,解除合同的效力可自载有解除请求的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故法院认定济南某小区车库B区-2034号车位的《济南某小区停车位使用协议》于2021年1月20日解除。原告黄先生主张被告济南某置业公司返还车位款,并主张按照2.75%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近日,根据我国合同法之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济南某小区停车位使用协议》于2021年1月20日解除;被告济南某置业公司返还原告黄先生车位款148500元;被告济南某置业公司以1485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三年定期存款利率2.75%计算利息。日前,该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