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发布:股权转让的8类风险27个风险点(干货)

来源 | 上海二中法院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营商环境的优化,股权转让交易日益频繁,由此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占据公司法相关诉讼很大比例,且呈现出一定的类型化特点。为此,上海二中院总结了近年审理此类案件的特点,发布《2014-2018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归纳了股权转让中的8类风险和27个风险点,整理如下,提请市场交易主体注意。

1、股权转让协议

①交易双方未订立书面的股权转让协议,仅以口头或股东会决议中约定;

②转让协议签署瑕疵,代理人缺少委托手续或权限;

③双方就股权转让签订多份内容相异的协议,出现效力瑕疵;

④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不明,主合同项目未约定或表述不明而产生争议;

⑤混淆转让主体,误将公司作为转让主体,导致协议主体不符而无效。

2、标的股权

①股权为共同财产,未经共有方同意,易成为潜在的消极因素;

②股权已设立质权等权利负担,未经权利人同意,股权变更存在障碍;

③转让方出资瑕疵,未履行出资或抽逃出资,因股东出资与股权转让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受让方权利救济受限。

3、股东优先购买权

①未依规履行书面通知义务,因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而无效;

②通知义务未恰当履行,未充分、全面就转让事项进行通知;

③其他股东就转让事项提出异议,异议处理期间,股东仍享有优先购买权。

4、隐名持股

①隐名股东以自己名义转让股权,存在名义股东不配合变更登记、办理显名手续等履行风险;

②名义股东转让代持股权,受让方若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无法取得股权;

③以股权转让形式实现隐名持股,除却转让方的变更登记义务,易出现一股二卖的情况;

④以股权代持方式担保股权转让实现,受让方以股权代持抗辩支付转让款。

5、审批与限制

①因标的企业性质的特性,未经审核报批,导致协议无效;

②因标的企业的特定经营范围,忽视准入与转让限制。

6、纯粹财产移转股权转让

①转让方未尽告知义务,转让方未就标的股权相关信息及时、完整的披露;

②资产转让与股权转让混同,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应当是资产交接事宜,而非转让事宜;

③合作经营事项履行障碍,因约定不明或未经股东同意导致合作目的落空。

7、股东矛盾退出股权转让

①退出形式不规范,仅签订欠条、借款等方式;

②退出事项约定不明;

③退股后标的公司性质变化未予以重视,退股导致出现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情形。

8、资本引入股权转让

①入股形式不清,未厘清受让股权与认缴增资;

②以百分比计算股权,未考量增资引起的股权稀释;

③股权回购设置瑕疵;

④公司为股东就股权转让行为提供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

企业初创期:股权激励作为稳定团队,达成心理契约的利器,目的是为了吸引市场技术;
快速发展期:股权激励推动高管团队新老更替,顺利完成二次创业,目的是为了人才和管理升级;
稳定成熟期:股权激励推动公司治理结构优化,同时增强投资者信心,目的是为了公司制度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夯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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