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诉讼的原告、被告、管辖法院
商标侵权诉讼,谁来做原告?
商标注册人当然可以做原告。
商标使用,除注册人自己使用外,注册人还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被许可人也有可能做原告提起诉讼。
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商标许可使用有三种形式:
(一)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二)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三)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在许可合同中,注册人和被许可人常约定,发生侵权行为时,谁应该出面提起诉讼,制止侵权行为。
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可以在商标局备案。如果许可合同没备案,在许可人作为原告提起的诉讼中,被告可能质疑合同的真实性。许可合同备案后,即使被告再提出质疑,法院一般也会认定许可合同是真实的。
商标侵权诉讼去哪里起诉?
按照最高院司法解释,商标侵权民事诉讼,可以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法院去起诉。
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参照最高院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产品的制造地、销售行为实施地以及侵权结果发生地。
线下购买侵权产品的话,销售行为实施地很容易确定,就是线下店铺所在地。网购购物,收货地能不能被当作销售行为实施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呢?
前几年,网络购物收货地,被很多法院看作销售行为实施地或者侵权结果发生地。权利人通过网络购买侵权产品,收货地址写自己方便起诉的地址,很容易就在收货所在地的法院起诉了。
2019年,最高院出了一份民事裁定书,里面说,网络购物收货地,是以购买者的一致为转移的地点,不能作为销售行为实施地;网络销售侵权产品时,就是及产生被诉侵权结果,收货地对侵权行为的实施没有实质影响,因此也不能被看作侵权结果发生地。这么一来,就不能到网购收货地法院起诉了。
网购发货地,可以被看作侵权行为地。如果一个侵权人,在某个山区设厂,去厂子所在地起诉,出差都麻烦;但他们可能在上海这样的大城市设仓库,网购的时候,快递单上记载有发货地,如果发货地在上海,就可以在上海的法院起诉。
这种情况下,网购时,要通过公证方式收货,把快递封面上发货地拍照,载入公证书。
商标侵权诉讼,以谁为被告?
商标侵权诉讼,可以诉生产者、委托生产方、销售者、仓储提供方等帮助侵权者。
侵权产品包装上,通常写有生产者的名字,有些时候还写着委托生产方。可以把他们都列为被告,法院通常会认定委托生产方和生产方是共同侵权。
有时候,一个委托生产方会委托两个以上的生产厂家生产,标签上两个生产厂家的名字都有。但产品只可能是一个厂家生产的,这时候诉谁呢?可以把两个生产厂家都列为被告,让他们在诉讼过程中自己去澄清。这类多个生产厂家使用同一个标签的情况,标签上实际有用于区别生产厂家的字符,但外人一般分不清楚。
产品是从销售者那里买到的,销售者是从生产者那里买到产品的。如果仅将生产者列为被告,没将销售者列为被告,在少数案件中,被告会否认产品是他们生产的,增加了查明事实的难度。
列销售者为被告,销售者如果不能在审理过程中说明其销售商品的合法来源,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一般会把其供应商告知法院,以争取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商标侵权诉讼为什么要列销售者为被告?
一般来说,权利人提起商标侵权诉讼,主要是为了打击源头,即生产者。终端销售商,不是权利人打击的对象。你去超市看到一件侵权商品了,想的当然不是打击超市,而是想查侵权商品的来源。
商标法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时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什么时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明知道是侵权商品仍继续销售,比如,权利人向销售者发过律师函,告诉他某个商品时侵权商品。2,拒绝说明提供者。
列销售者为被告,主要的目的是两个:
1, 选择管辖法院,生产者有可能在某个山区县,销售者有可能在上海市。原告在上海的话,在上海起诉就方便一些。
2, 避免生产者在审理中耍赖说产品不是他们生产的,销售者会把商品提供者供出来,权利人就可以顺藤摸瓜,查明真实生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