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闲置费,你了解吗?

根据《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自2021年7月1日起,土地闲置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对于税务部门来说,土地闲置费是一种全新的征收项目,它的缴费人是哪些群体呢?征收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如何征收?是税务部门工作人员需要了解和掌握的知识点。

对于缴费人来讲,也是如此,划转到税务部门后必然会面对一种全新的缴费模式,缴费的流程是什么样的?如何申报?如何缴纳?也是需要了解和掌握的知识。

为了便于大家学习土地闲置费相关知识,白羊税月精心梳理了有关政策规定,现分享各位,望喜欢。水平有限,敬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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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财政部公布的目录清单,土地闲置费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一种,如下:

(注:上表信息来源于财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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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财税【2021】8号的规定,土地闲置费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使用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按照清单列示的政策依据,白羊税月做了查询,列示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国发〔2008〕3号 ):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综上,土地闲置费是指向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按照规定动工建设满一年,不满二年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征的一种行政事业性费用,征收的标准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百分之二十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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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转到税务部门后,缴费人如何缴纳呢?

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年第12号)做出了明确:

具体的征收流程是什么样的?土地闲置费由自然资源部门向缴纳义务人(土地使用权人)出具《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等文书,并向税务部门推送《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等费源信息。缴纳义务人依据《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税务部门开具缴费凭证。土地闲置费申报期限按现行规定执行,未按时缴纳的,由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

使用的申报文书是什么?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原则上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表样如下)申报缴纳土地闲置费。各地可与其他项目合并申报资料、简并申报流程。

缴费人应该向哪里的税务部门缴纳?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具体征收机关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确定。

如何办理退库?资金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以及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具体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以前的欠费如何处理?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以前欠缴的土地闲置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原执收(监缴)单位和税务部门要加强部门协同,做好征管资料交接、欠费金额确认等工作,确保征收工作有效衔接、欠缴费款及时入库。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拒不缴纳的,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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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人缴纳土地闲置费后,税收方面应该如何处理?对于缴费人来说,无论是过去缴纳到自然资源部门,还是现在划转到税务部门征收,都会面临缴纳后的税收处理,这一点是没有变化的:

企业所得税方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土地闲置费属于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这也就意味着可以在税前列支。土地增值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 )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对于这两个税种对土地闲置费规定方面存在的差异,作为缴费人应予以关注,妥善处理,避免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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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土地闲置费,优惠政策也不少,主要有:《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规定: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土地闲置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土地闲置费。《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土地闲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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