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没有发票也可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2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将于本月31日截止,还没有完成申报的小伙伴要抓紧时间了。今天小编整理了7种没有发票也可以税前扣除的情形,收藏学习吧。
一、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二、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
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
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四、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注意: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五、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
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六、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
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七、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
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除以上情形外,如果业务发生在2020年,次年5月31日前取得发票的,也可以做企业所得税扣除。
针对企业因行业特殊性未取得发票的,可分流分包的业务,建议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经营,个税享受核定征收,可开具1%(明年3%)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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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针对入驻总部经济招商园区的有限公司增值税和所得税可享受一级地方财政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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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以地方留存的40%-80%扶持。(地方留存为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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