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土地法什么时候修订?或废旧法立新法?

多少高官栽在土地管理违规上,多少农民在土地上哭红了眼,多少国人及企业被指染指越南沿海沿江沿边土地赴越投资项目遭到打击,在颁布8年之后,一直推迟修订的越南2013年土地法,是时候要做出改变了。

2013年11月29日,越南国会通过的第45/2013/QH13号法令,是越南迄今为止最新的土地法。该法包括14章,212个条款,从2014年7月1日起生效。

2013年的土地法,是对2003年土地法的修订完善,当时被认为是一部推动越南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法律。

该法对2003年的旧法而言,修订的时候体现了10大亮点。

一是,规定了国家对土地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国家对土地使用者的担保条例;国家对少数民族、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人民的责任;国家向人民提供土地信息的责任。

二是,延长了将农地分配给家庭和个人用于农业生产的期限。例如,将家庭和个人的农地分配期限从20年增加到50年。

三是,明确规定了以下原则:在土地定价时,必须根据土地使用期限,按照合法的土地使用目的进行土地评估;取消每年1月1日土地价格表的公告等。

四是,确立了国内外投资者在获得土地和土地使用方面更加平等的原则。

五是,更加详细规定签发土地使用权证,住房所有权证及其财产等内容。

六是,明确且全面地规定,从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方面的支持,以确保对被征地者的宣传透明和公开,保障被征地者的权益

七是,以公开、透明和安全的方式增加了有关信息系统,监测,监测和评估系统的新规定,在土地属于全体人民的情况下保障民主。

八是,为农业领域增加了更完善的土地政策;有关在工业园区、高新区和经济区使用的土地使用制度的更完整规定

九是,规范了土地上行政程序的一般性问题,再交由政府部门编制细则规定。

并指派政府指定顺序和程序,以在此过程中满足行政程序改革和公共应用条件的要求。

十是,在土地资源的调查和评估中增加了基本内容,以克服2003年《土地法》目前尚未明确的缺点。

但是,我要说但是了。

为了执行2013年《土地法》,越南政府发布了11项法令;各部委已经发布了40多个通知道和联席通知,详细规定了该法的实施细则,包括在过渡实施2003年《土地法》和《2013年土地法》时存在的各种困难和阻碍。

然而,按照越南通讯社刊文的观点,《2013年土地法》在各省市的实际执行情况表明,目前土地资源尚未得到充分开发和利用,无法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除了取得一些积极成果外,2013年《土地法》存在不少缺陷。土地资源尚未真正得到充分开发和利用,不能可持续地发展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难以获得土地仍然是改善商业投资环境,增强国家竞争力和支持商业发展的障碍之一。

农业土地的积累和集中过程缓慢,无法满足农业部门结构调整的需要,不适合大规模商品农业的发展,不利于农业生产的工业化和现代化。土地零散是阻止人们和企业长期投资农业的一个因素。

违反土地政策和法律的情况十分普遍。与土地有关的腐败,牟取暴利和国家财政收入的损失等状况仍在发生。

许多地方和管理单位由于不负责任的领导和松散的管理,允许土地侵占,不正当用途的土地使用,任意改变使用目的,未依法登记变更等各种土地违规乱象。

在许多地方,投资项目已由国家交接或出租土地,但尚未投入使用,或推迟投入使用,造成浪费,土地使用效率低。土地的交接或租赁,即使是处于有利位置的土地,其收益和产出主要还是依靠政府定价。在某些情况下,用土地估价来计算纳税方式不恰当,从而造成财政收入的损失。建立拍卖土地资源的机制尚未引起重视和落实,违反土地法的政策仍然很普遍。与土地有关的投诉和起诉非常复杂,占很大比例(约70%)。

越南环资部副部长阮氏芳花说,造成上述情况的原因是法律制度不完善,相关法律(《投资法》、《投标法》)的规定仍然存在重叠和矛盾之处。有些内容与现实不再适用,而有一些新的内容未经法律调整,因此在法律的执行环节很困难。

另外,尽管法律有规定,但是组织执法仍然有限,即尽管有法律规定,但是未能执法或执法不恰当,并且针对执法的检查和监督没有真正起作用。

所以,早在2018年,就已经提出要对2013年土地法进行修订补充,然而土地法修订一事因为特区法案延缓而连累,被迫一推再推。因为特区法案的“未能通过”,坚江省搞特区规划及与土地相关的事情牵涉面很广,坚江省省委书记、前总理阮晋勇之子阮青毅受牵连而遭处分;胡志明市守添郡土地规划问题悬而未决,时任书记黎青海、常务必成刚落马;岘港市的土地规划乱局,书记市长全换;类似的土地违规和高官落马不胜枚举,受伤的老百姓。

5月23日,越南第15届国会代表及各级地方议会代表将进行选举。目前,下一届国会的议事计划还未可知,但我以为,已经被推迟多次的土地法修订应该要提上日程了。今年上半年,越南全国土地被炒热,范总理已经作出批示严打土地投机倒把行为,加强土地管理。

或许,在未来,关于土地的问题,不再是需要行政命令去干预,而是需要一部完整的法律来规范。

也有专家指出,因为土地与投资、招投标、资源管理等息息相关,如果还是在旧法的基础上进行修订补充,修修补补总难免疏漏,与其它法律法规的关联更是纵横交错,很难一一照顾得到,或许破旧立新,重新设立一部完整的土地法,似乎更能破解当下土地利用和管理的困局。结果如何,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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