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聚众闹版权,短视频时代影视版权保护不能绝对化
最近海量明星围绕短视频分享问题“聚众闹事”,高举维权大旗,引发社会极大反响。这事情并不是想当然的那么简单,值得产业界、学术界和法律界高度关注。所谓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这事情需要好好拨开知识产权和市场竞争的迷雾,深入事件的真实和问题本质。不要想当然地认为自己就是站在法律的正确轨道上,更不一定是站在道德制高点上。
第一,版权保护不能绝对化,版权保护和版权开放就像鱼和水的关系,水活,鱼才能活。而这个相对的平衡点就是不能过度挤压合理使用的空间,尤其是短视频时代的到来,普通民众正常的分享和混搭等创造不应该受到冲击。应该分两个方面来看影视版权保护,照搬、照抄长视频,并以此牟利,这毫无疑问是侵权的,但是对于UCG的内容,一般的大众用户分享、评价、研究、欣赏少量使用了影视版权,就属于合理使用范畴。当然,这个量的度如何把握,可以通过经济学等进行专业的分析和计算框架,确定具体的数量。既不能妨碍普通大众的正常分享,也不能实质性侵犯版权人的利益。因为短视频时代,作为新的主流传播模式,合理的分享,实际上反而有利于影视版权利益。总之,不应该一刀切地绝对化,过度保护既侵害社会的合理使用权益,也不利于影视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这次明星们罕见地“抱团”事件,也值得深度观察。一方面,明星们是不是真的自愿发起维权运动;另一方面,明星们是否真的对短视频领域维权计算了自身的利益得失。从事件的发酵情况看,值得拷问的是,事件背后是不是被其他企业当做竞争工具来使用。如果是互联网巨头以版权名义作为竞争手段,推动过度保护,就可能滥用知识产权,反而有可能触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长期以来,全球范围不断推动版权保护极端化的,主要是好莱坞的影视公司和音乐公司,实际上,这些“中间商”是推动版权极端化的核心推手,而真正创造者的歌手、音乐人、影视人并不是版权极端化的真正受益者。“中间商”不断谋求利益最大化是推动版权极端化的核心力量。真正的创作者往往是被蛊惑或者挟滚在其中。
第三,最大的讽刺就是回顾历史,当年好莱坞的诞生就是反抗版权过度保护而诞生的。当年,大名鼎鼎的爱迪生不仅是个发明家,同时他的很多发明为了完美地商业化,创立了GE公司。同时,他发明了一系列的电影拍摄专利,为了垄断这个行业,爱迪生利用他的专利,建立了一个电影托拉斯,垄断了当时新兴的电影业。尤其是1909年,十家势力最强电影公司成立电影专利公司,以Edward手中买下制造电影机器的专利权,与柯达公司(唯一胶片制造公司)订合同,规定只向持有专利公司特许证的人供应胶片。美影史“专利权之战”就此爆发。版权猛于虎,混战中,很多规模较小、力量薄弱的电影公司、新兴电影公司和独立制品商只能逃离东海岸的纽约,且战且退,一路退到西部洛杉矶。星星之火可以燎原,好莱坞就这样扎根并繁荣起来。而今天,好莱坞自身逐渐走到了它自己的对立面,在全世界不断推动版权保护的极端化,不但不断延长保护期限,将原本应该归属于公共领域的作品继续据为己有。而且从90年代开始,就成为攻击互联网发展和创新的最大力量,甚至将普通用户都纳入侵权范畴,为了利益以牺牲大众的安全感提升法律的震慑力。所以,回顾版权历史演进,放眼当今版权的全球态势,我们应该更开阔理性地看待版权保护。版权保护既不是财产权那样绝对,更不是像“绿色”、“环保”那样始终是唯一正确的。合理的适度的版权保护是需要的,能够促进创新和社会发展。但是,同样,开放与共享也是促进创新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就像互联网,更多就是开放与共享的产物。
极端保护主义和极端共享主义都是不可取的。像互联网黑客们和北欧“海盗党”们倡导一切都开放共享,代表了一个极端,这种极端共享主义当然只能作为一种思潮来看待,而不能作为中国的政策和制度。而好莱坞代表的极端保护主义是另一个极端,同样值得我们警惕。中国合理的知识产权制度应该在这两个极端之间寻找恰当的平衡点。这个平衡点可以随着中国发展水平不断调节。这些年来,因为整个社会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本质缺乏基本的知识体系,所以,以影视公司、音乐公司以及少数软件企业推动的版权保护不断推向更高程度,不少地方超越了中国实际发展水平,其实是不利于社会发展和产业创新的。过去20多年我们一直在呼吁遏制这一趋势,但是收效甚微,这一轮明星维权,既然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大风口,更值得我们重新审视知识产权制度的深层次问题。
所以,针对这一场声势浩大的明星维权,不妨汇聚更多的专家学者,就此问题能够展开客观、理性、专业、开放的研讨,在综合考量社会公众与版权人利益之间,找到恰当的平衡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应该走理性的平衡之道。尤其是在蓬勃的互联网创新浪潮面前,不能一味站在时代趋势的对立面。而对于明星们制造的热闹,应该让明星们增强知识产权的基本常识,不能把知识产权绝对化,因为保护的极端化,所谓过犹不及,既损害社会和公众利益,也反过来损害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