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某人民法院公布的民事起诉状标准格式,...
这是某人民法院公布的民事起诉状标准格式,发出来首先:提醒各位同仁和准备到该法院诉讼的人,一定按照这个格式书写起诉状,免的来回空跑趟子,没有按照这个格式书写起诉状不给立案受理!
第二呢,该规定已经明显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120条,121条之规定:
《民诉法》第119条明确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该条规定了起诉必须符合以上条件,同时也就是说只要符合以上条件法院就应当受理。
《民诉法》第120条 还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该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了对于书写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口头起诉!口头起诉都可以,手写的还不行了?该条并没有规定起诉状必须打印才能有效,也就是说手写也是可以的。所以说该法院的内部规定显然已经违法!
同时《民诉法》第121条 对起诉状所要列明的事项也做了明确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从该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对原告的身份信息要求的比较详细,因为这是自己的情况,自己不可能不清楚?对被告的信息要求的就比较简单,因为被告的基本信息你是不可能知道的那么详细的,基本的姓名,性别,住址还是要知道的,也就是说知道这些基本信息即可,什么身份证号?出生年月日?电话呀?都是可以不知道的,知道了就写,不知道就不写,法院也不能以该理由拒绝受理案件!这是法院第二点违法!
第三,该法院要求诉讼请求里“不要写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这个呢全国法院并没有统一,我手里就有生效案例,诉状中没有写诉讼费、保全费、邮寄送达费由被告承担,法院就不给判被告承担以上费用。这样的案例大家可以在裁判文书网上查,肯定不是个例!同时该法院这样的要求会导致当事人,甚至律师不会办案,在别的法院不写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法院不给判,在这个法院写了该项法院不给受理案件!你说当事人和律师应该怎么办案?律师可以做好笔记:这个法院有什么特别规定?那个法院有什么奇葩要求?你让当事人怎么办?并不是每个案件当事人都请律师参与,当事人就只能一趟趟往法院来回跑了?
第四,该法院的规定是不是否定了以前当事人都起诉错了,发现的案子也都受理错了?法院做出规范要求并没有错,可以采取宣传,引导的方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去做,但是法院更不应该一刀切,更不应该违背法律!这个问题大家怎么看?欢迎评论区交流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