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文库】案例解析文化事业建设费最新优惠政策

文章导读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问题,有不少人还是搞不清楚,到底那些需要交?那些不需要交,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要怎么进行帐务处理?现把【共享会计师】专家提供咨询服务过程中的相关案例进行总结、分享,助你解读“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对象及范围:

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国务院为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拓展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而对广告、娱乐行业开征的的一种政府性基金, 现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属于“费”并非“税”。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对象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根据国发〔1996〕37号及财税〔2016〕36号《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对象只有以下二类,范围很清晰,范围以外的不用缴纳。

第一类:娱乐类

1、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

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2、“网吧”属于文化事业建设费项目,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3、文艺表演、文化活动、体育表演,旅游公司应旅游者要求组织安排的文娱服务也不属于娱乐服务,不属于征缴文化事业建设费范围;

4、影院的播映服务,是指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业务活动。不属于娱乐服务;不属于征缴文化事业建设费范围;

5、娱乐服务业的征缴范围包括个人。

第二类:广告服务业

1、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

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2、以下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

①其他广告制作一般是广告发布的其中环节

②广告服务业务新增广告影视服务、广告代理

3、以下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

①广告策划收入、广告设计收入、广告制作收入、广告咨询收入、会议展览收入、广告品的文印晒图;

②广告品的文印晒图不属于广告服务,而是属于设计服务;

③广告设计、策划属于设计服务,实物广告制作原属于增值税范围,均不属于广告服务;

④制作灯箱的属于应税货物,设计广告属于设计服务,二者均不属于广告服务业;

4、广告服务业的征缴范围不包括个人。

5、“电影放映服务”,是指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专业的电影院放映设备,为观众提供的电影视听服务,属于“广播影视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服务。

电影行业提供电影制作、发行、播映等服务属于广播影视服务,不属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税范围(广告服务、娱乐服务),因此取得的电影放映服务收入是无需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

案例分析

【案例1】巨隆公司上个月为兴华街道设计制作了一个宣传铁牌,包工包料包安装,宣传铁牌的落款是街道宣,没有巨隆公司的任何内容,宣传铁牌制完后由巨隆公司负责安装到街道等公共场所。该公司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吗?

解析:

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税〔2016〕25号及《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 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

该公司经营范围不含广告发布、展示,这笔业务也不包含广告发布费,因此不属于广告服务,不属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范围。

【案例2】 广告公司经交通部门同意给当地旅游局制作的宣传页,并在汽车座椅上张贴,属于广告服务,要缴纳文化事业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计算、帐务处理、开具发票、优惠政策

一、如何计算

文化事业建设费计算方法:

1、提供广告服务的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支付的广告服务含税价款)×3%

2、提供娱乐服务的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注:计费销售额都是含税的销售额;广告服务业可以差额征收,但是必须取得增值税发票以及其他合法有效凭据;娱乐服务业不可以差额征收。

【案例3】广州佳好公司(一般纳税人)2020年5月完成一项60万元的广告业务,并向广告主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支付给广告发布者美好公司(一般纳税人)发布费28万元,支付给利好广告公司发布费5万元。该广告公司应如何计算增值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

1、佳好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

佳好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60万元,注明的增值税额为33962.26元(600000÷1.06×6%)。

从美好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票的进项税是15849.06(280000÷1.06×6%)。

从利好广告公司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法抵扣。

经计算,佳好公司本月应缴增值税18113.2元(33962.26-15849.06)

2、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计算【没有享受最新25号公告享受减半征收的情况下】

佳好公司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费销售额为27万元(60-28-5),应缴文化事业费4050元(270000×3%*50%)。

3、享受最新25号公告的优惠政策,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直接填写免征即可。

“免征收入”:反映缴纳人本期按规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收入。按规定可以减除相关价款的,本栏填写减除之前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注意:只要是应缴纳和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都需要填写《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事项。

二、如何进行帐务处理?

【案例4】广州佳好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5月实现广告发布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0万元,税额3万元,价税合计53万元,将部分发布业务分包给刘先生,取得了由刘先生在国税机关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销售额10万元)。

1、计算增值税:

应缴纳增值税=500000×6%=30000元

2、计算文化事业建设费计费销售额【没有享受最新25号免征优惠,享受粤财税[2019] 8号减半征收优惠】: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掉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应缴文化事业建设费

=计费销售额×3%*50%

=(530000-100000)×3%*50%=6450元。

※注意这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缴基数是含增值税的!

【享受最新25号免征优惠情况下】《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公告第三条“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直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不需要对文化事业建设费进行先计提税金后作减免的账务处理。意思就是:对于免征的文件事业建设费不作账务处理。

3、会计分录【没有享受最新25号免征优惠,享受粤财税[2019] 8号减半征收优惠的情况下

实现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53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0000

分包取得发票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计算应交时:

借:税金及附加 6450

贷:应交税费——应交文化事业建设费 6450

实际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应缴文化事业建设费 6450

贷:银行存款  6450

4、会计分录【享受最新25号免征优惠情况下】

实现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53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0000

分包取得发票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三、如何开具发票?

【案例5】广州燕开房地产公司找了力美广告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在楼盘周边,做了房子的各种宣传。力美广告公司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支付的相关费用后才有发布这种广告的权利,是既制作、安装又发布,属于广告服务,本来是需要缴纳文化事业费。享受最新25号免征优惠情况下,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费。

这笔业务含设计、制作、安装。

1、假如合同中设计成分占的比重小,按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属于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制作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因此是制作销售与安装的兼营,发票应分两行开具。

第一行开具*其他加工劳务*广告牌制作,税率13%(或征收率3%),

第二行开具*建筑服务*广告牌安装,税率9%(或征收率3%)。

2、假如设计比重很大,如工程设计,是设计服务与安装服务的混合,则从主业,按照设计服务来缴纳增值税,税率6%(或征收率3%)。

四、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

一、免征

(一)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二)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政策依据:《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二、减征(限时政策)

(一)中央部分明确减征

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地方部分各省自定

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三)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政策依据:《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政策的通知》( 粤财税[2019] 8号)

三、基数减除(限于广告服务)

广告服务文化事业建设费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本文涉及的政策依据及税率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6] 60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4.《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 46号)

5.《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政策的通知》( 粤财税[2019] 8号)

6.《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公告第三条“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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