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精选】 "个体户双定户的申报纳税"的一对一咨询案例

1、我2018年7月份在广州市天河区租了个铺做餐馆,并注册办理了个体营业执照,属于按收入额核定征收(天河区饮食业所得率为16%),定期定额户,专管员给我餐饮核了每月3.5万;7月、8月都没开票,9月开了4.5万(不含税)的普通机打发票,请问我7月、8月、9月要怎么申报纳税?

回答专家:曾立梅

中级会计师擅长行业:进出口业、房地业答:您好!谢谢您的提问!1、定期定额户需要每季申报纳税。专管员给您个体户核了3.5万每月,7月、8月都没开票,9月开了4.5万(不含税)的普通机打发票。应交税费如下:①增值税:3%7月应纳增值税:3.5万*3%=1050元8月应纳增值税:3.5万*3%=1050元9月应纳增值税:4.5万*3%=1350元备注:如果专管员给贵司核贵司为3万以下,则贵司7月和8月应交增值税为0,相应的城建税也为0。②城建税:7%7月应纳城建税:1050*7%=73.5元8月应纳城建税:1050*7%=73.5元9月应纳城建税:1350*7%=94.5元③教育费附加税:3%7月教育费附加税:0元8月教育费附加税:0元9月教育费附加税:0元④地方教育费附加税:2%7月教育费附加税:0元8月教育费附加税:0元9月教育费附加税:0元⑤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为16%7月应纳个人所得税:0元8月应纳个人所得税:0元9月应纳个人所得税:(45000*16%-3500)*5%=185元注:个人所得税生产所得税按月计算的,按开票时间来确定所得期,所以这里要按3500的扣除数来计算个人所得税。⑥印花税:以合同金额为依据,税率万分之三2、纳税申报是纳税人的义务,即使当月销售数字均为零,也要进行申报;应按开票金额据实申报纳税。3、政策依据:①《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或季度不超过30万,免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②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申报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1)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③《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对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凡核定月销售(营业)收入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其个人所得税实行零申报。核定月销售(营业)收入超过3万元的,按规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④ 财税〔2017〕7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⑤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2018年10月之前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30000元的5%02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10%15003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20%105004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30%405005超过500000元的部分35%65500

2、我公司为一家销售笔记本电脑的公司,上个月销售一批笔记本电脑给长江公司,已收款,已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已经申报纳税了。这个月长江公司因为笔记本的质量问题要求退货,长江公司把这批笔记本和专票(还没抵扣)都退回我公司了。我司要怎么处理发票问题?

回答专家:李婷婷

助理会计师擅长行业:商贸业、广告业、教育业答:您好!谢谢您的提问!开具红字发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售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实务操作:(1)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和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色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4)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编辑:会计师专家 陈耿升、黄志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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