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精选】 会计专家:一对一提问(20180826)

1、建筑劳务公司利润微薄,企业所得税的避免通过民工工资申报来做成本,但国地税合并后,每个申报的农民工均需要缴纳社保费,按照1000万的成本,按3500一个月,需要238个工人报一年的工资,但如果按照广州市的最低社保标准1300一个月,需要额外缴纳238*12*1300=371.4万元,等于社保费率为37.14%,如何破解?

回答专家:陈耿升

中级会计师

擅长行业: 建筑业、制造业、服务业

答:您好!谢谢您的提问!

根据贵司情况,主要可从增加其他成本列支来减少民工人数,并利用优惠政策达到少缴社保的目的,具体参考方案如下:
1、购买设备,价值低于500万的可一次性计入成本,并抵扣增值税;
2、聘用退休个人可免缴社保;
3、聘用广州户口的失业个人,可申请4050单位补贴;
4、聘用残疾人,享受工资所得税前两倍扣除及残保金减免;
5、在贫穷地区成立公司并购买社保,基数相对较低;
6、工资分拆出不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详见图片;
7、分包给其他劳务派遣公司。
主要依据:劳动法、财税〔2018〕54号、穗人社函〔2018〕2029号、财税〔2016〕52号。

2、问一个介绍费的问题。我单位为建筑公司,近期新中标一个工程项目,不含税金额2.3亿元,根据与某个人(非我公司雇员)签订的协议,需要按照不含税中标价的0.5%向其支付介绍费115万元.请问:我公司在支付时,对方是否应提供发票?我公司需要代扣代交什么税费?这个费用应如何入账?

回答专家:林素梅

助理会计师

擅长行业: 商贸业、进出口、服务业

答:您好!谢谢您的提问!

1、对方应当向你公司开具发票
① 建筑业企业为订立工程合同向中间人(包括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介绍费、信息费等,属于居间服务费,适用现代服务业中的「咨询服务」税目,税率为6%;
② 个人不能自行开具发票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此业务不得代开专用发票.
③ 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选择商品和服务编码为「3040603000000000000」,需要正确填写你单位全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并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④ 主管国税机关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对方增值税115÷(1+3%)×3%=3.3495万元,代征对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共计0.40195万元。

2、对方取得这笔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你公司作为支付人,负有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你公司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金额为:
(115÷1.03-0.8039)×(1-20%)×40%-0.7=35.25万元.
至于实际代扣的个人所得税金额,还要看对方代开发票时是否已被代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是否在代开发票时代征,实践中有两种做法.
一是:主管国税机关对有扣缴义务人的应税项目不应代征个人所得税,这种情况下,你单位应按照35.25万元代扣代缴对方个人所得税,并及时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二是:部分省区市(如深圳、江西、内蒙古、甘肃、湖北等)税机关明确:
委托国税机关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纳税人开票金额的1%~1.5%,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税款.

这种情况下,你单位在扣缴居间服务方个人所得税时,应扣除对方提供的完税凭证上记载的已经核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如对方已核定缴纳个人所得税115÷(1+3%)×1.5%=1.675万元,你单位应代扣35.25-1.675=33.575万元.
据此,你公司发生的居间服务费可以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合同取得成本  115万元
贷:应付账款或其他应付款                      115万元
假定,对方代开发票时被代征个人所得税1.675万元.
借:应付账款等  33.575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33.575万元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环节征收地方税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127号)第三条第(一)款
3、《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第三条第(三)款
4、《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发布)第二十八条
5、《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5〕205号)第四条

3、请问个所得税的问题:我企业在2017年安置了一名残疾人就业,每月工资2100元。每月可以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吗?需要办理哪些手续?我企业2017年在扣除了允许税前扣除的各项成本费用(假设成本费用中已含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以后,利润总额是80万元,如果没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17年我企业(符合小微企业)的应纳税所得税是怎么计算的?

回答专家:李 清

助理会计师

擅长行业: 建筑业、房地产、服务业

答:您好!谢谢您的提问!

1、贵司安置了一名残疾人就业,在企业所得税上,是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在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数为:2100*12=25200元
   2、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①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②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③ 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④ 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3、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
4、贵2017年利润总额是80万元,符合小型微利企业
应纳税所得税为:(80-2.52)*20%*50%=7.748万。
政策依据:
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编辑:会计师专家 陈耿升、黄志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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