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类案件审理难点
常言道:“水火无情。”夏季是火灾事故高发期,各地屡有发生火灾的报告,给人民带来了财产和精神的双重伤痛,值得注意的是,一些火灾事故未能妥善解决还引发了诉讼。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花乡法庭通过对近三年火灾事故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进行调研发现,该类案件主要存在四个审理难点:
1、火灾事故原因认定难。火灾事故发生后,通常由消防部门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实践中,一些认定书缺乏对起火直接原因的认定和倾向性意见,给法院查明事实带来困难。如某认定书载明起火原因为:“引起库内起火的火源应为外来火源,虽经实验证明,金属切割熔渣可引燃餐巾纸,但切割作业已进行多天多次,由于火灾发生时没有直接目击证人,无法加以确认,且不能排除其他火源进入致灾的可能,故此次火灾具体原因不明。”原告据此认为火灾系被告管理有漏洞而引发,被告则认为火灾系原告人为原因引发。
2、火灾事故责任认定难。消防部门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主要描述起火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等,很多认定书不明确认定事故责任主体,没有明确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亦不划分事故责任比例。如某认定书载明:“由于起火部位烧毁严重,原有的电气线路及电器元件被烧落,对屋内提取的过热电器元件经调查有关人员尚不能确定何时、何人、何样安装,故责任无法确定。”导致案件进入审理后,法院需要花费较长时间调查火灾事故的责任归属和比例。
3、火灾事故财产损失范围举证难。火灾事故具有突发性,当事人往往很难固定现场证据或者提前保留相关物品单据及照片,而消防部门现场认定的受损物品清单多根据当事人自述及现场残留物而制作。导致案件审理中原告往往只能陈述损失物品,而被告往往以原告没有证据或者残留物品证明力不够为由进行抗辩,给法院查明具体财产损失范围增加难度。
4、火灾事故财产损失数额鉴定难。实践中,双方当事人经常会对火灾损失金额存有争议,并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但目前我国尚无鉴定被燃烧物的品种、残损程度以及数量的专门机构,导致鉴定程序启动难,而且很多鉴定结论得不到当事人认可。 如一起事故中,当事人的一捆百元钞票,因绝大部分已经烧焦只留有一小部分,根本无法鉴定出具体张数。
针对以上审理难点,我庭提出如下建议“
一、宣传推广火灾保险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这是首次将商业保险写入消防法规,为保险行业与消防部门建立良性互动机制提供了可行性。保险制度的推广应用,可以充分分担火灾事故风险,救济财产损失。
二、建立和完善损害赔偿专家证人制度。由于火灾事故涉及很强的专业知识及综合能力,法官不一定熟悉涉及到的专业知识,可以通过建立损害赔偿专家证人制度来弥补这一缺陷。专家证人可在此类损害赔偿案件中,就认定损害事实的原因和造成损失的数额以及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等发表意见,以供法院审理参考。
三、积极与公安消防等部门建构联动调解机制。邀请公安消防部门、基层调解组织、当地居委会等建构联动调解机制,从多种角度出发,以多元化工作方式开展调解活动,及时有效化解此类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