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的组织架构设计
一、典型的有限合伙企业组织架构
普通合伙人只对负债承担无限责任,不对亏损承担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先分后税”,不是合伙企业“不交税”
应是“合伙目的”、“合伙经营范围”,而不是合伙企业目的、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合伙企业法》未规定合伙人会议,而是授权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有限合伙可以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可以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有限合伙可以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有限合伙可以有条件的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有限合伙不得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但是,有限合伙中,并未允许合伙协议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所以,通盘分析,有限合伙企业中,不得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有限合伙中,LP转让合伙份额,其他合伙人无法定优先购买权
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合伙协议签署生效,工商局登记不是合伙协议的生效要件
新合伙人的加入,自修改合伙协议之日生效;工商变更登记不是生效要件
合伙企业也可以破产
合伙企业没有像公司一样的“减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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