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委托理财法律咨询专题:关于加倍迟延支付利息的小知识

我们通常在研读判决书的时候,尤其是在涉及财产返还、损失承担的案子时,通常会看到“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之类的字眼。按照通俗的理解,就是法院为了督促债务人及时快速的履行支付义务而主动采取的诉讼法上的制裁措施,但加倍延迟利息不是简单的按照一般利息增加一倍的方法进行计算就可以了。

依据2014年8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那么,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从2014年8月1日起,加倍延迟利息的计算有了非常明确的计算依据,按照未支付本金部分,以利率为日息万分之一点七五,按实际迟延履行天数计算。在这之前,法院一般会是2009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中,以“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作为计算基数,在此基础上乘以2倍的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再乘以逾期天数计算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出现了跨越2014年8月1日的纠纷,通常需要分段计算加倍延迟利息。

特别说明,上述观点是本人针对相关事项的个人观点,仅供参考,不可作为参与诉讼等其他法律活动的依据。专注提供西安投资交易过程中的法律咨询服务,更多文章欢迎关注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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