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与《正义论》——以正义之名酿造的思想鸩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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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不但传播智慧,更传播难以消除的愚昧。”这是哈耶克在《被毒化的语言》中的论断。事实上,大量看似深奥、美好、“正义”的思想理论,例如莫尔的《乌托邦》、罗尔斯的《正义论》等由错误观念产生的有毒思想与语言始终弥漫在我们的生活中。这些语言与思想的巨大危害在于,它们如同冰毒,让人类产生难以抵御的美好幻觉而沉湎其中,进而产生难以消除的愚昧。因此,这些思想对人类文明发展的危害是远超那些非常容易辨识的错误思想的。

历史地来看,众多中国知识分子从原始的正义感出发,不断地沉迷于各种以正义之名出现的西方思潮中。《正义论》正是一本极具迷惑与欺骗性的政治哲学名著,罗尔斯以其精致的思想构建了一座看上去美轮美奂的正义思想大厦。但终其一生的努力,罗尔斯却只是以正义之名为人类酿造了一剂毒性极强的精神毒药。

哈耶克在《致命的自负》中写道:“罗尔斯的世界绝不可能变成文明世界。”他用“绝不可能”对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做出了没有丝毫余地的彻底否定——哈耶克的这一论断清楚地表明其正义观与罗尔斯正义观的根本对立。鉴于此,我们就不得不面对并回答一系列十分尖锐而困难的问题:哈耶克与罗尔斯,谁是深刻而正确的?谁的正义观是真正可欲的?哈耶克对罗尔斯的彻底否定在理论上是否站得住脚?

显然,哈耶克对人类社会本质的认识理解与罗尔斯是完全不同的,他们的本质分歧就在于对自然法的理解。看上去,罗尔斯的《正义论》似乎为正义或社会正义观念奠定了非常科学的理论基础。有中国学者写到:“众所周知罗尔斯在1971年出版《正义论》,一举将‘社会正义’奠定为此后四十年英美政治哲学的主要论题。”但对于“社会正义”这一观念,哈耶克却以“毫无意义的”、“空洞的”、“哲学家的魔法石”、“原始概念”、“迷信”等词语进行了激烈的抨击。尽管哈耶克坚决彻底地否定了社会正义观念,但在现实生活中,罗尔斯的社会正义观念对人们的影响却远远超过哈耶克的市场正义思想,至少在中国社会中是如此。中国的学者们在经济理论与自由思想上或许会推崇哈耶克的思想与理论,但在涉及社会正义问题时却往往坚定地赞同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与思想。这样的社会现实也进一步要求我们思考并澄清:哈耶克与罗尔斯,谁更深刻地认识到了人类社会的本质?谁的正义观又是符合人类社会客观现实的真理呢?回答了这些问题之后,我们就能够清楚地认识到,罗尔斯的正义观是完全不可欲的空想,更是一剂思想毒药或鸩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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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卷《社会正义的幻象》中,哈耶克从理论上完备而充分地论证了社会正义观念是一种建构论理性主义谬误。哈耶克以激烈但客观的言辞做出阐述:“社会正义这个说法本身就是毫无任何意义的,而且使用这种说法的人,如果不是愚昧,那就肯定是在欺骗。”“至少我认为自己有责任竭尽全力把人们从“社会正义”这个梦魔的支配下解救出来,因为这个梦魔正在把人们的善良情感变成一种摧毁自由文明一切价值的工具;当然我的这种努力有可能使我冒犯或开罪许多人,而这些人所具有的强烈的道德感原本是我非常尊敬的”。切不要以为这些严厉的批判是哈耶克的情绪化表达,罗尔斯其人其思想正符合哈耶克的上述批判。若我们真正理解了哈耶克思想的严谨与深邃,本着科学的态度,我们显然应该彻底否定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从自然法政治哲学的基本逻辑出发,我们可以确定的是:罗尔斯的正义观是完全不可欲的——充分地认识到这一点对实现一个真正可欲的正义、文明社会是至关重要的。在《社会正义的幻象》中,哈耶克通过严谨的分析论证,从理论上指出了社会正义这一概念的谬误。人类社会根本就不可能存在所谓的社会正义。或者说,一旦一种所谓社会正义观念以某种理论与口号出现于人类社会,那么,实质上的不正义乃至对民众的奴役就即将产生了。哈耶克写到:“这样一种‘社会’正义观念,乃是那种拟人化或人格化(personification)认识进路所产生的一个直接后果——当然,所有幼稚的思想都是根据这种拟人化或人格化的认识进路来解释各种自我有序化的过程(self-ordering processes)的。坦率而言,我们至今还没有完全摆脱这些原始概念的影响……,而所有这一切都表明,我们的心智尚未成熟。”有中国学者认为上述阐述是哈耶克情绪化的表达,然而,哈耶克绝非情绪化地随意使用“幼稚”、“原始”、“心智尚未成熟”这些词语的。他是透过对社会现象的洞察,在深刻思考的基础之上,理性客观地做出这样的论断的。我们应该思考这样一个基本问题:当我们不能理解哈耶克的论述时,或甚至认为我们发现哈耶克的分析论述存在问题抑或是错误的时候,究竟是哈耶克不够深刻?还是我们因幼稚或心智尚未成熟而无法用我们所笃信的原始概念深刻理解哈耶克的思想呢?当我们面对哈耶克的思想与理论时,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首先进行这样的反思,尤其是研究哈耶克和罗尔斯的专家学者们,更应该进行这样的反思。

正义感是人类的一种原始情感,人类天生具有强烈的正义诉求,但同时,自然法决定人类社会天然地不具备实现社会正义的可能性。这种不可能深藏在人性之中,哈耶克深刻地观察到了人性中的这种本质。因此,他指出了拟人化或人格化正是人们思考社会正义问题的根本性错误,拟人化与人格化正是我们理解哈耶克强烈反对社会正义理念的理论基础。我们说,只有人的行为才能用正义与非正义来评价,而社会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只是用来描述众多个体集合的一个词语。由于人的自私与利己,尽管人们会为了追求利益而展开社会合作,例如分工、贸易,但从根本上来说,人与人之间的利益是相互矛盾与冲突的。因此,社会作为一个利益相互冲突的人的集合,是不会具有自然法意义上的统一意志的,即由个体组成的社会本质上就不可能具有人格属性,因而社会正义这样的概念根本不可能存在,它不过是建构论理性主义者大脑中的幻想与建构。事实上,哈耶克对社会正义观念的批判在学理上与米塞斯的人的行动思想是完全一致的。哈耶克的拟人化、人格化描述深刻地刻画并揭露了社会正义这一概念的本质错误,正是这种拟人化或人格化地认识人类社会的思维方式决定了社会正义只能是一种存在于左翼自由主义者或曰建构论理性主义思想家大脑中的幻象,他们所建构的社会正义理论不但不能带来正义,而且会成为普通民众要求财富分配平等的思想武器,必将威胁我们的文明发展与经济繁荣……

彻底否定罗尔斯的正义观、彻底否定社会正义观念对于人类文明的发展是十分必要的。它标志着人类从幼稚走向成熟,或者说标志着人类心智的成熟。同时,更是一个知识分子思想成熟的标志。就中国知识分子的思想启蒙而言,充分地认识到社会正义这一概念的谬误和罗尔斯正义理论的错误就更是至关重要的——乃是中国知识分子获得启蒙的必修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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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疑问,哈耶克是一位思想极为深邃的思考者,常常会深刻到使研究者因无法理解他的思想而误解他的程度。这样一位思想家当然不会在没有透彻理解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情况下匆忙做出不容置疑的全盘否定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明确结论。因此,我们就有必要深入地思考哈耶克做出这一论断的理由是什么?哈耶克用“心智尚未成熟”来刻画持有“社会正义”观点的人们——哈耶克不但是深刻的、而且是客观的,人们确是由于心智的不成熟才热衷于追求社会正义这种原始正义情感驱使下的幼稚理想,恰如孩提时代的儿童都会喜欢过家家一样,不过是心智尚未成熟时的一种行为模式。大量的人,也正是由于心智尚未成熟而无法理解哈耶克的深刻思考。哈耶克天才地发现了人类社会文明演化的自发秩序,自发秩序理论深刻地揭示了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客观规律,但自发秩序理论的确有些深奥晦涩,以至于相当多的学者都无法透彻理解,甚至认为哈耶克在独自说着胡话。事实上,哈耶克的自发秩序理论是客观而科学的,关于自发秩序的客观性与科学性,限于篇幅,无法在此进行详尽的阐述。笔者要强调指出的是,一旦我们真正理解了自发秩序理论,我们就会像哈耶克一样透彻地理解社会正义观念的幼稚,以及持这种观点的人的心智的不成熟。正是因为人类社会的自发秩序在哈耶克的心中像一加一等于二那样清晰,所以幼稚与心智尚未成熟自然就会成为他对持社会正义观念的人们的描述。但笔者不得不遗憾地指出,至少在人类文明目前的发展阶段,大部分人尚无法充分地认识到自发秩序的客观存在与哈耶克思想的科学性。而人类逐渐深刻理解哈耶克思想的过程,正是人类心智逐渐成熟和人类社会不断向文明演化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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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来剖析一下罗尔斯所主张的正义(社会正义)的终极诉求究竟意味着什么?罗尔斯以《正义论》、《作为公平的正义》对其正义观念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与讨论:“所有的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而德沃金在《至上的美德》中也说:“当一国的财富分配像甚至非常繁荣的国家目前的财富状况那样极为不平等时,它的平等关切就是值得怀疑的。为何不直接问一句,是让公民拥有同等的财富,还是拥有同样的机会,或是让每个人只拥有满足其最低需要的财富?”(P2、3)两位左翼“自由主义思想家”的阐述清楚地表明,正义或公平所涉及的关键问题之一、或者说最为关键的问题即是财富的分配(利益的分配),亦即所谓的分配正义。哈耶克和诺齐克都在其著作中用专门的章节对分配正义进行了详尽的讨论,但他们的结论是与罗尔斯、德沃金等左翼自由主义思想家截然不同的。在左翼自由主义者看来,正义或公平与否更多地与人们的收入高低和对财富占有的多寡高度相关,诺奇克称其为目的-结果主义的。罗尔斯等平等自由主义者的最大主张就是将趋向平等做为财富分配的目标,在本质上,这正是一种与市场正义相悖的社会正义诉求。因此,我们可以得出明确的结论:罗尔斯们的所谓社会正义诉求,其核心本质就是分配正义,分配什么?归根结底就是财富的分配。

人类因为两个原因强烈地希望获取财富,首先是生存的基本需要,其次是人性中的贪婪。在现代社会中,由于生产效率的提高,物质资源远比十九世纪之前丰富。一般而言,人们的基本生存条件已经得到了明显的改善,因而贪婪成为人们获取财富的主要动力。事实也正是如此,否则,我们无法解释全球的富豪们为何一致性地获取了远远超过维持他们生存所需的财富。与此同时,相当多的人还处于贫困之中。平等自由主义者德沃金也发出了同样的质疑:“对于一个社会来说,保证人人有最起码的营养、住房、和医疗保健,然后对一切公民是否拥有与另一些公民差别悬殊的巨额财富不再深究。”(《至上的美德》P3)沿着德沃金的质问,面对“公民差别悬殊的巨额财富”,社会正义似乎显然就成为我们无法回避的问题,这难道还有什么可以质疑的吗?事实上,罗尔斯《正义论》中的正义第二原则其实就是要规范人们以什么样的方式获取财富才是符合社会正义要求的。罗尔斯提出的这一有利于社会底层民众基本生存权利或基本善的分配原则看上去显然是饱含社会正义元素的,但我们的问题是,一种有利于社会底层人民生存权利或基本善的分配原则就意味着公平与正义吗?或者直白地说,当我们超越自然法以人类的理性去建构一种以财富分配趋向平等为目标的社会制度安排时,“社会正义”就能够得以实现吗?从本质上说,左翼自由主义者的最大主张就是超越自然法的约束将趋向平等做为财富分配的目标。但要求平等,尤其是对财富分配的平等诉求正是一种缺乏理性约束的人类原始情感的体现。因此,左翼自由主义的社会正义理想正是以原始情感为出发点的伪自由主义思想,它不但无法实现正义,而且会对人们的自由权利产生侵害——笔者在《平等、自由与正义的政治哲学伦理》中进行了严格论证,限于篇幅,无法在此赘述。事实上,自由意志主义思想家们已经从理论上证明:公平、正义与否与财富占有的多寡无关,真正决定公平与正义的,是财富占有的方式与过程。自洛克始,米塞斯、哈耶克、罗斯巴德、诺齐克等思想家都对分配正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他们的思想理论表明,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过程正是一个正义的财富分配过程,舍此,人类没有任何其他正义的财富分配方式选项。

从自然法决定的现实出发,哈耶克指出为实现社会正义而做出的特定努力是不会奏效的。罗尔斯的理论正是这种特定努力之一。康德有一个广为人们接受的道德标准:人是目的而非手段。毫无疑问,康德是正确的,试问:除非强制或被欺骗,有谁愿意成为他人达到某种目的的工具(手段)呢?从康德的思想出发,我们会认识到,幸福与美好的生活始终是人类的终极目的。幸福与美好乃是人类特有的主观感受,只有人的存在才会有幸福美好生活的存在,而丰富的物质条件是人们实现幸福美好生活的基础或必要条件。那么,我们的问题是,沿着罗尔斯的认识进路,以罗尔斯正义理论作为人类社会实现正义或分配正义的手段,我们能够达到让人们过上安宁幸福美好生活的终极目的吗?换句话说,我们能够使人类社会发展成为一个正义的文明社会吗?若能,则罗尔斯的理论无疑是可欲的。对此,哈耶克在《致命的自负》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坚持让一切未来的变化符合公正,这无异于要求终止进化过程。因此,罗尔斯的世界绝对不可能变成文明世界:对于由运气造成的差异进行压制,会破坏大多数发现新机会的可能性。”(P83)“知识分子当然可以宣称已经发明了新的,更好的‘社会’道德,它可以完成这项任务,但是这些‘新’规则不过是重返微观秩序的原始道德这种一再犯下过失,它们很难维持以宏观秩序为基础的千百万人的生命和健康”(84页)。作为罗尔斯正义理论核心的差别原则正具有哈耶克阐述的基本特征——压制运气造成的差异而破坏发现新机会的可能性,一个失去创新能力的社会,其经济将失去发展的根本动力,因而“很难维持以宏观秩序为基础的千百万人的生命和健康”。一种看上去、或听上去很崇高的理想或正义观,若它无法维持以宏观秩序为基础的千百万人的生命和健康,甚至会导致千百万人生活在贫困之中、甚至丧失生命,这种崇高的正义观是人类所需要的吗?而在人类历史上,由崇高的理想造成的社会灾难并不罕见。说到底,实现正义只是一种手段,而人人过上安宁富裕幸福的好生活才是人类的终极目的。以这样的基本常识为基础,再加上哈耶克对社会正义观念的深刻批判,我们就可以清晰地理解罗尔斯与哈耶克正义观的是非曲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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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哈耶克与罗尔斯关于社会正义的分歧上,我们还可以得出进一步的结论,即同为自由主义者,同样强烈认同人类的首要权利是自由,但人们却会发展出不同的正义思想和理论,并且,这些理论往往是相互冲突和矛盾的。这说明人类社会现象的本质深藏于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之中,因而要正确认识人类社会的本质是相当困难的。正像社会正义与市场正义所表现的这样——社会正义不过是一种原始的正义诉求,而人类真正应该追求的正义是市场正义。但很遗憾,社会正义天然地具有完美的正义外观,非常符合心智尚未成熟的人们的情感需要,而市场正义却天然的具有不正义的外观,甚至是一种冷酷无情的外观。例如,市场正义会产生财富分配的悬殊,市场正义会让人承受令大部分人厌恶的竞争压力。正是市场正义具有这些天然属性,才导致罗尔斯所建构的、在本质上违反自然法脱离人类社会实际的社会正义幻象广为人们接纳和认可。这正是政治哲学面临的窘境,也是人类社会面临的困境。

哈耶克的一句“社会正义的幻象”充分地表达了他对社会正义的认识与批判,人类往往处于对社会正义的强烈诉求而产生美好的愿望或理想,这种美好的愿望或理想是非常吸引人的。正如海洛因对人类的诱惑,人类吸食海洛因后会产生美妙的幻觉,并因这种幻觉的美妙而不能自拔。同样,人类从直觉主义出发而强烈追求或沉湎于社会正义就会产生对社会正义的幻想,因此,社会正义这个词汇正是人类的精神海洛因,人类社会中发生的灾难,甚至是灭顶之灾,都是由人类从本能出发对社会正义的沉湎以至不能自拔导致的(当然还有其他一些综合性因素)。罗尔斯描述的社会正义正是哈耶克论断的社会正义的幻象,因此,不但是完全不可欲的,而且进一步加剧了社会正义这一概念或理想对人们的迷惑。这种迷惑在中国学者中就更加严重,相当多的中国学者认为虚幻的罗尔斯正义理论是真正可欲的,青年学者周濂就是一个极其典型的代表人物。我们说,一些客观事实是极为简单而明确的:罗尔斯是一个美国人,但即使是在这位政治哲学家的故乡美国,只要我们对美国的社会现实稍加考察,可以轻而易举地发现,罗尔斯的正义观并没有成为美国社会的主流价值观,美国社会也并没有实践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恰恰相反,美国却是一个典型的自由市场经济国家,其本质是以自由为基础的自发秩序及其扩展主导着美国的社会生活。我们不否认美国社会财富分配的悬殊,但我们也不得不承认美国社会是一个富裕发达的良性社会——这是我们可以观察到的客观现实。而相当多的中国学者却对此种简单而明确的客观事实视而不见,原因何在?笔者的结论是,除了中国学者的建构论理性主义思维方式外,一个更重要的原因是中国知识分子由于尚未启蒙而处于心智尚未成熟的原始状态中。

最后,我要再一次特别澄清,哈耶克坚决反对的是社会正义观念而不是正义观念,相反,哈耶克坚定地维护着正义的理念,他写到:“我是把正义观念当作所有法律不可或缺的基础和限度加以捍卫的。”我们看到,哈耶克对正义与社会正义加以了严格的区分,这种区分是十分必要的,只有真正理解了正义与社会正义的本质区别,我们才能有效地防止“社会正义”理念对我们观念与思想的侵蚀。就人类社会的本质而言,社会正义是不可能存在的,历史与人类社会的客观现实均已无可争辩地证明,一切以追求社会正义为目标的伟大理想,最终都带来了极其不公平不正义的结果。人类应该追求的是一个正义的社会,而非一个以某种社会正义理想为标签的“正义社会”。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在对社会正义问题的终极思考与最终结论上,正像哈耶克在上述阐述中所表明的,他与罗尔斯的观点是完全对立的。因此,在对正义观念的最终抉择上,哈耶克与罗尔斯,非此即彼,没有中间地带,这是关系到我们的社会是否能够发展演化为文明世界的原则问题,也是是哈耶克坚定地反对社会正义的伟大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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