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库人物】张宝衡传纪
张宝衡
张宝衡,回族,1926年10月出生,法库县法库镇人。1948年2月,张宝衡高中毕业后参加工作。1949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48年至1952年,先后担任法库县城关区清真街民政委员、财粮委员,法库县十区区政府(驻法库镇)民政助理、区政府秘书。1952年至1960年,在法库县人民法院历任见习审判员、审判员、第二副院长。1960年3月至1962年3月,任法库县大孤家子公社党委副书记兼公社社长。1962年4月至1967年1月,任法库县人民法院副院长。1967年2月至1978年1月,任法库县三家子煤矿党总支副书记、矿革委会副主任。1978年2月至1982年7月,任法库县人民法院院长。1982年8月至1984年2月,任中共法库县委政法委副书记。1984年3月至1987年5月,任政协法库县第五届委员会副主席。1987年6月退居二线,1988年离休。
张宝衡
1948年法库解放初期,张宝衡在区政府工作期间,吃苦耐劳、勤奋工作,为巩固和建设新生的人民政权付出了辛劳。调到县人民法院工作后,认真学习法律政策和法学知识,刻苦钻研审判业务,很快由一名见习审判员转为审判员、由审判员升任副院长,成为一名优秀的人民法官。20世纪50年代,参与了整顿法库司法队伍、建立健全审判机构和审判制度等工作。20世纪60年代,总结了“大跃进”中审判工作的教训,积极推进了基层法庭的建设,改进了审判工作。在“文革”中,曾遭受打击迫害,身心受过摧残、折磨,但是从不屈服,坚持同错误路线作斗争,在没有恢复法院职务之前,仍协助法官深入农村办案。
1978年以来,尤其是中共十ー届三中全会后,在全县审判系统落实政策,拨乱反正。1979年3月,在张宝衡的领导下,县法院成立平反三案(冤、假、错案)办公室(后改为第二刑事审判庭),贯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以及当事人申诉的案件,全面进行复查。经过认真复查后,对错判的案件全部予以平反改判。1980年,为实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在法库县恢复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从1981年起,在张宝衡的组织下,全县审判机构加强了经济审判工作,保障了全县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在担任县政法委副书记期间,仍然全心全意地投身于全县的政法建设。张宝衡专职从事审判工作近30年,一贯秉公执法,清正廉明,兢兢业业,为法库的民主法制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张宝衡担任县政协副主席后,贯彻执行改革开放政策,积极组织政协委员参政议政、开展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活动,为扩大统一战线和加强县政协机关的自身建设尽心尽力,勤勤恳恳、踏踏实实地工作,为法库的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张宝衡离休后,仍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1985年被省司法厅任命为兼职律师,为全县的经济发展,不断地奔波操劳,直到生命的最后一息。
1995年4月6日,张宝衡因病逝世,终年69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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