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裁判规则—劳动者向单位追索损失篇
实践中经常有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损失,最常见的是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主张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损失;还有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其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减少,劳动者主张差额;另外比较常见的还有用人单位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时未如实填写导致劳动者无法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劳动者主张失业保险待遇损失;还有的劳动者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基于留存证据而额外支出了费用,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本期就来解析劳动者的这些要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本期目录索引
一、未依法缴纳生育保险,如何确定产假工资标准
L自2017年9月11日到A公司处工作,直至2018年8月24日生育,社保缴纳期限已满12个月,符合领取生育保险条件,因A公司未及时为L缴纳生育保险费用,导致L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A公司应支付L相应待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L享有产假期限为158天,A公司应按照L产假前的工资性收入标准支付L产假工资14474.69元,并支付L生育期间各项医疗、检查费用5597.17元。【(2020)鲁02民终3863号】
二、因社保缴纳基数低于实际,女职工主张生育津贴差额
关于因社保实际缴费基数低于应缴费基数而使L未能享受生育津贴44367.03元的诉讼请求,因其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不予处理。【(2020)鲁02民终4854号】
三、劳动者主张失业金损失,不予处理
L是否符合领取失业金条件及可领取失业金的月数等应由劳动就业部门审查确认。L虽主张“由于'个人辞职’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条件不符,导致L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25920元”,但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是否符合领取失业金条件、可领取的月数、金额,且根据L提交的参保证明显示,L已经于2019年2月重新就业。因此,对L主张失业金损失25920元的诉讼请求,本案不予处理。【(2019)鲁02民终11083号】
四、劳动者为搜集证据支出的费用并非必要支出,自行承担
L为进行诉讼而支出的电子固化费1040元,属于L为本次诉讼自己搜集证据而支出的实际费用,并非必要支出,L要求A公司承担,没有法律依据,故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2020)鲁02民终26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