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青岛市劳动争议裁判规则-工资之举证责任下篇
上期已经推送了工资之举证责任上篇,主要是围绕用人单位应该提交的两类证据角度分析,本期推送的是工资之举证责任下篇。
本 期 目 录 索 引
一、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情况下,单位对劳动者工资标准承担举证责任
二、因相关用工资料由用人单位保管,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三、单位对月工资数额和工资发放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四、单位对月平均工资数额承担举证责任
五、单位未提交证据反驳,承担不利后果
六、单位未提交劳动者工资数额的证据,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七、单位仅提交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表金额高于劳动者主张,采信劳动者的主张
八、未到庭举证证明劳动者工资标准及发放情况承担不利后果
九、单位对劳动者工资发放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十、单位未举证证明劳动者主张的工资过高
十一、单位未到庭说明劳动者工资标准及发放情况
十二、劳动者未证据证明试用期满后工资标准
十三、劳动者对其主张的月工资标准承担举证责任
1
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情况下,单位对劳动者工资标准承担举证责任
在L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L的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均应由作为用人单位的A公司承担举证责任,而不应由职工L来举证。A公司要求L提交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和工资发放凭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2020)鲁02民终1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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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相关用工资料由用人单位保管,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纠纷中,因相关用工资料由用人单位保管,故劳动者的工资数额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原告未提交有效的工资表,以证明被告的工资数额,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被告称月工资3000元,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未提供考勤表等有效的证据证明被告2018年8月份未在原告处工作,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已经支付被告该月份的工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责任,故被告要求原告支付2018年8月份的工资3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2019)鲁0214民初932号】
3
单位对月工资数额和工资发放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综合考虑原告提交的2019年2月份考勤表、有杜洪慧在背面写有工资记录并签字的2019年3月份考勤刷卡记录表、原告丈夫李丙雷与被告的通话录音,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以及被告欠发原告工资的事实,故本院对考勤表和考勤刷卡记录表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对原告负有管理义务,关于原告的离职时间、月工资数额和工资发放情况均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因被告未就上述事项举证证明,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院采信原告的主张,确认原告每月的工资为5000元。【(2019)鲁0214民初88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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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对月平均工资数额承担举证责任
基于A公司对L的管理义务,其对L的月平均工资数额负有举证责任未举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原审法院采信劳动者的主张,确认L每月的工资数额3500元,A公司应依法支付。【(2020)鲁02民终1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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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提交证据反驳,承担不利后果
L主张月工资标准7000元,并提交谈话录音予以证明。A公司虽不认可该工资标准,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反驳,一审法院按照举证规则认定L工资月标准为7000元。【(2020)鲁02民终2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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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提交劳动者工资数额的证据,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A公司未提交L工作期间工资数额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L主张按照招聘职位显示的最低数额6000元为标准主张该期间的工资并无不妥。【(2020)鲁02民终14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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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仅提交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表金额高于劳动者主张,采信劳动者的主张
L主张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7000元。A公司提交的L2019年4月份工资明细记载L工资7754元,A公司未提交L其他月份的工资表。采信劳动者关于7000元工资的标准。【(2020)鲁02民终14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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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庭举证证明劳动者工资标准及发放情况承担不利后果
被告未到庭举证证明原告每月的实际工资数额和工资发放情况,故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院采信原告的主张,确认被告未足额发放2018年及2019年1月到9月的工资。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资32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2019)鲁0214民初89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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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对劳动者工资发放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基于A公司对L的管理义务,其对L的入职及工资发放情况负有举证义务未举证,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此一审法院采纳L所称的2018年3月6日入职、月工资4500元的主张,故L与A公司于2018年3月6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2019)鲁02民终94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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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举证证明劳动者主张的工资过高
上诉人未就被上诉人的收入举证证明,原审依据被上诉人的主张确定其月收入9000元并无不当,并据此计算相关费用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该收入畸高,但其未举证证明,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2020)鲁02民终14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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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到庭说明劳动者工资标准及发放情况
被告未到庭举证证明原告每小时的实际工资数额和工资发放情况,故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本院采信原告的主张,确认被告欠发原告的工资。原告按照15元/小时的工资标准主张劳动报酬,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资1047.5元(15元/小时×366.5小时-4450元),本院予以支持。【(2020)鲁0214民初4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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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未证据证明试用期满后工资标准
关于L的月平均工资数额,L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与A公司法定代表人牛西新的往来电子邮件均系截图打印件,并非原始载体,无法证明L试用期月工资4500元、转正后月工资6000元,本院对其上述主张不予采信;A公司认可L月工资为4500元,本院予以采信。【(2020)鲁02民终48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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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对其主张的月工资标准承担举证责任
L上诉主张A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其发放工资,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L关于其月工资数额为50000元的诉讼主张,与其签字确认的职工工资袋载明的内容不相符合,而B公司在2017年7月28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50000元,转账摘要明确显示为“2017年下半年核心成员工资”,与2017年2月27日转账50000元可以相互印证,L以该两笔50000元转账记录主张其月工资数额为50000元,亦与事实不符。L主张捐赠凭证载明的数额构成其工资组成部分,亦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L作为劳动者,对其主张的月工资标准负有举证责任,而L提交的证据既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亦不足以推翻B公司提交的证据和主张的事实,L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一审对于L过高部分的工资主张不予支持,并不不当,本院予以维持。【(2020)鲁02民终41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