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骗行为与非法占有目的认定

在借款过程中有欺骗行为并不必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那种认为可以根据行为人有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来判断其有无非法占有目的的观点是错误的。欺骗行为和非法占有目的是相互独立的两个构成要件要素,不能相互替代。如果认为有欺骗行为就可以认定为有非法占有目的,等于取消了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构成要件要素,必然导致客观归罪。

(1)核心欺骗行为和非法占有目的认定。在一个以借贷形式实施的欺骗行为中,以借贷为名实现其他目的就是核心欺骗行为。行为人有以借贷为名实现其他目的的核心欺骗行为,并不必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例如,甲欠乙十万元,乙遂以向甲借款十万元为由收回十万元,用以抵销甲欠其的十万元。在这里,乙以借款为名收回债务是核心欺骗行为,但是,乙收回债务并不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此,不能以行为人有核心欺骗行为为由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相反,一个借贷行为是否属于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之实的核心欺骗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来判断。如果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说明该“借贷”行为本身就是诈骗手段,有核心欺骗行为。

(2)辅助欺骗行为与非法占有目的认定。在借贷式诈骗中,常见的辅助欺骗行为有冒名或虚构主体、夸大经济实力、隐瞒真实财务状况、提供虚假担保、虚构借款用途等。这些辅助欺骗手段也可以用来辅助真实的借款行为,因此,有这些辅助欺骗行为并不足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例如,行为人虽然在借款时因某种原因使用冒名或虚构主体,但取得借款后并没有切断与贷款人的联系,不逃避返还借款的,显然不能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再如,行为人虽然提供虚假担保骗取借款,但将借款用于正当用途,到期后也努力归还,即使最终因行为人提供的担保虚假造成贷款人经济损失,也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是,如果行为人采用辅助欺骗行为来逃避返还借款的,则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例如,行为人使用冒名或虚构主体手段骗取借款后,切断与被害人的联系,逃避返还借款,使得被害人无处催讨,则行为人使用冒名或虚构主体显然是其逃避还款的手段,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再如,行为人提供虚假担保骗取借款后,将可供执行的财产转移、隐匿,逃避返还借款,使得贷款人还法通过行使担保权追回借款,则行为人提供虚假担保显然是其逃避返还借款的手段,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总之,不能简单地根据借款中有无欺骗行为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要结合行为人在借款过程中的行为表现分析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是否为了逃避返还借款,进而判断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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