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很重视大家的面子
2045年7月7日
小A坐在化妆桌前,对着一堆脸模[1]发愁。倒不是因为想挑哪个会更好看一点,而是不知道哪一个最不可能被识别出来。斜了一眼垃圾桶,那里已经丢弃了好多个了,没有能够蒙住识别者,证明戴上也没有用,照样知道她是小A。她好后悔进行了人脸识别授权,但也没办法,因为不授权的话,处处受限,连点个外卖都无法买到,每天都自己做饭显然不现实,这不是农耕时代了。
悟空、八戒和沙僧一起坐地铁。八戒依旧有色心,虽然不怎么有色胆。他拿出手机,假装看信息,实际打开了摄像头对准了对面一个和嫦娥长得有点像的女孩,按下了拍照,然后开始了搜索。
常丽娥,女,26岁,东京黎姿美术学院毕业,时装设计。目前单身,曾经有三个男朋友,大学期间和同学C恋爱;毕业后第一个男朋友是个富二代。。。
突然,头被悟空狠狠打了一下,他没读完信息,赶忙收起手机。
地铁开进中。。。
二师兄又偷偷拿出手机,因为他看到一个女孩长得很像高翠兰。。。
以上纯属调侃!别笑!我在此引出人脸识别的司法解释。不是一个人在思考,社会也在思考。
最高院为大家的脸面,也是够拼的
我们把时间拨到2021年8月1日,因为从8月1日开始,关于人脸识别相关的民事案件审理,最高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生效,也就是说,关于“脸面”的侵权诉讼更规范,被侵权人也能够得到更多保护。本号之前也发表过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文章[ 数字经济时代,你的个人信息得到保护了吗?]。
司法解释总共16条,很多内容是对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细化。内容较多,不一一解读 ----- 毋宁去读《答记者问》【3】,那是权威解读。有三条值得提及。
一、关于人脸识别的哪些行为侵犯人格权
第二条 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一)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
(二)未公开处理人脸信息的规则或者未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三)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未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或者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四)违反信息处理者明示或者双方约定的处理人脸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等;
(五)未采取应有的技术措施或者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人脸信息安全,致使人脸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向他人提供人脸信息;
(七)违背公序良俗处理人脸信息;
(八)违反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处理人脸信息的其他情形。
从这些规定看,保护还是比较全面的。一是在公共场所违反法律法规进行人脸识别,二是没得到授权、处理方式违规,采取的技术手段导致信息泄露等。第一条其实不好执行,公共场所很多,也有很多摄像设施,这些能否监管到位,需要进一步细化管理办法。
二、关于举证责任
第六条 当事人请求信息处理者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确定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信息处理者主张其行为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就此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信息处理者主张其不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就其行为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
说大白话,就是如果你要告对方因为人脸识别而侵害了您的民事权利,你需要举证证明您受到了侵害事实,就是您需要证据。其实这点最难的,首先,在目前环境下,你很难知道你的信息是否被泄露,遑论信息处理违法导致经济损害。其次,收集证据成本太高,和信息处理者处于完全不对等的地位。
三、小区物业安装人脸识别设施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存在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小区安装人脸识别系统的新闻时有所闻。这条规定从表面看很难进行规制,比如说小区安装了人脸识别门禁系统,且是唯一的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人咋办?安装了该系统后再要求提供其他验证方式,可能面临现实难题:家何以回?另外,对于租户,可能很难进行救济。更好的规制办法应该作为重大事项由业主进行表决。根据民法典规定: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应把设置验证系统作为建筑物的重要附属设施。目前来看,附属设置都理解为看得见的那些水泥、混凝土设施,其实更重要的是这些软设施,包括管理规程、系统等。
最 后
技术在进步,利用技术的需求更在不断深入。在法律框架内用好技术、技术服务于全体公民而非少数人,则是技术利用者的社会责任担当。最高院显然在践行这个价值判断。
饶庆松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大成深圳房建部副主任
广西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时代周报》特邀法律评论员
热爱横渡,三次横渡琼州海峡
2016年挑战往返横渡
彻夜坚持19小时50公里
公开出版物有《横渡,不一样的人生》
曾成功代理死刑改判无罪案件
每天一分享,做有温度的律师
阅读|分享|励志|横渡|法律
分享美好,是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