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9:是负债还是权益?

案例5:有业绩补偿对赌的投资怎么处理
我们在案例5里面对有回购义务的实际控制人和被投资公司做了分别的讨论和处理,因为根据合同,他们的权利义务是不一样的。
这里给一个例子也是类似情况:
【案例2-01 相关案例1 】
甲类似于之前例子里面的实际控制人,有回购义务,且回购金额为固定金额,所以实质重于形式,应当处理为负债。
乙收到了一笔投资,但是之后的事情跟自己没有关系,所以可以作为权益工具。
这个例子的处理没有太多的复杂性,其实放在这里是因为突然间很感慨学科的差异,是什么让会计处理和财务分析走上了一条与税法确认不同,所以才有无数的税会差异,又与法律事实可以不同,突出了一个原则“实质重于形式”的道路呢?
这条路产生的好处更多,还是弊端更大的?
如果财务报告是为了让不同的利益相关者能够获取充分的信息,在这条“专业性”越来越强的路上发展的会计学,是不是真的会像巴菲特老先生曾经吐槽的那样,掩盖事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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