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增值税新政策
农产品,在税收领域是一个值得大书特书的课题,因为它有专属于自身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深加工环节加计扣除、某一环节免征增值税、所得税项目免征等等,不胜枚举。
从2017年开始,连续三年,农产品适用税率三连降,从13%税率下调到9%。随着每次税率的下调,农产品扣除率也相应进行了调整。
每次调整,农产品都会拥有两种不同的扣除率,在本次国务院新的减税降费政策中,依然没有例外。
农产品扣除率有哪些变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短短两句话,明确了两方面内容。
首先是扣除率的普遍性调整。一般纳税人销售农产品的税率降为9%,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的扣除率也调整为9%。
其次是扣除率的特殊性调整。如果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允许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也就是说,随着购进农产品在企业的不同用途,它们各自在企业实现的扣除率也各不相同。
农产品新政策适用要点
一、法无禁止即可为。由于新规没有提到核定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的问题,原本发布的核定扣除政策也没有废止。所以,适用核定扣除政策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扣除率可以采用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来进行确定。
二、购进农产品时先按照一般规定,采用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待生产或委托加工领用农产品时,才允许根据生产加工领用的农产品数额,加计扣除1%的进项税额。
举例说明:一般纳税人A企业,2019年5月份购进一批农产品,购进时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待到6月份确定将农产品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并领用生产时,才允许在6月份加计扣除1%的进项税额。
农产品购进可抵扣的票据
第一类,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也就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税政策开具的普通发票。
(1)农场和农村合作社等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2)农业生产者个人销售自产农产品,到税务机关代开的免税普通发票。
目前收购发票的样式就是下面这张图所示的普通发票,只是在票面左上角多打印了“收购”的字样。
由于农业生产者销售免税农业产品时受到某些客观因素限制,自身无法开具发票,因此,出现了一个特殊的现象,允许由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自产免税农产品后,自行付款,自行开票,自行凭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正因为这种特殊现象的存在,农产品发票也成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涉及最普遍最广泛的票据之一。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种违法行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同样也是违法行为,在这里,呼吁纳税人千万不要把国家对农民的扶持政策当作谋取不法利益的工具。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第二类,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举例说明:2019年4月20日,甲一般纳税人从乙一般纳税人公司购进面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注明金额10000元,税额900元,专用发票认证抵扣,按照票面税额计入进项税额。
第三类,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里要注意的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规定,虽然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是3%扣除率的代开专用发票,但一般纳税人取得后可以按照9%的扣除率计算扣除。
举例说明:2019年4月20日,甲一般纳税人从乙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红枣,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注明金额10000元,税额300元。此时纳税人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不是300元,而是自行按照票面金额10000和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900元。
农产品购进不可抵扣票据
一、批发、零售环节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免税发票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文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文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重点关注:纳税人取得以上两类票据均不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农产品抵扣的其他事项
问: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同时兼营农产品深加工,能否同时适用农产品加计扣除以及加计抵减政策?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提供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该纳税人如果同时兼营农产品深加工业务,其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并可同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举例说明:假设一般纳税人甲公司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同时兼营农产品深加工,2019年6月购进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10000元。当期其他一般计税项目取得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2000元。(其他条件忽略)
由于农产品用于深加工,进项税额允许按照10%扣除率计算抵扣1000元。其他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2000元。甲公司可以计算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基数是3000元,允许加计抵减应纳税额300元。
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以后,其适用的扣除率需要进行调整吗?
答:《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明确规定,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规定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如果纳税人生产的货物适用税率由16%调整为13%,则其扣除率也应由16%调整为13%;如果纳税人生产的货物适用税率由10%调整为9%,则其扣除率也应由10%调整为9%。
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是否需要分别核算?
答:需要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农产品抵扣申报表填写
举例说明:一般纳税人甲公司2019年6月从按照3%征收率进行简易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注明金额10000元,税额300元。从农业生产者处收购免税农产品20000元,自行开具收购发票2份,后领用10000元农产品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已按照规定分别核算。(注:万元版普通发票最高可开具金额为9999.99元,这里仅作案例之用,读者不需深究)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专用发票,按照9%扣除率计算扣除;购进农产品按照9%扣除率计算扣除;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的购进农产品在领用时加计1%计算扣除。
可抵扣进项税额=10000×9%+20000×9%+10000×1%=2800元
填写增值税申报表时分两步填列。
首先,将本期购进的农产品取得发票和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填入附表二第6栏次“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之中。
其次,再将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入第8A栏次”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之中。
重点关注:
第一,如果纳税人没有分别核算用于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的购进农产品,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在第6栏次进行填写,而是根据专用发票的不同情形在附表二的第2栏次和第3栏次选择填写。
第二,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在附表二第6栏次”税额“栏直接填写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即可,不必填写“份数”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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